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516號
KSDV,101,司促,25516,2012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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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16號
債 權 人 忠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維育
債 務 人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崇
債 務 人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素英
一、㈠⑴債務人坤桓企業有限公司或⑵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六
⑵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債務人清償,他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免給付義務;㈡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付價金等,其利息計算聲請以6%,惟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
司並未簽章於支票票面,且利率未經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6月5日、同年7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
正,且該裁定已分別於101年6月11日、同年7 月10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利息
逾5%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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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