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被 告 曾文福 曾泰得 曾協章 曾渼媛 羅晃湖 岩麗雲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人 岩麗珍被 告 羅偉壽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 岩秋男人被 告 陳麗珠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雪被 告 梁櫻香 曾錦木 曾三福 劉曾罔市 曾進財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黃味香被 告 曾陳阿珠 曾淑娟 曾進興 曾進文 李文吉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欽被 告 劉清文被 告 曾黃梅雀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卜秀美被 告 曾文忠 曾文明 曾總一 曾麗月 曾麗華 曾麗卿 曾林玉美 曾有德 曾有福 曾巧卉 曾意涵 曾逢鉦 曾秋玲 曾秋芳 曾秋珍 曾天賜 曾發 曾嗣 程恳榮 曾蔡麗玉 潘若芬 曾重景 曾新凱 江孟潔 曾進丁 曾進福 曾秀娥 曾秀英 曾麗君 曾麗香 王裕仁 林秀太 陳宗成 林淑雲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梅貴被 告 侯東榮 邱色山 邱色林 邱美錦 簡秋滿 邱祈竣 邱祈智 吳玉柱 曾信雄 曾建茂 龔曾菲英 曾惠玉 曾寶華 曾惠淑 曾王阿省 曾盈琦 曾盈富 曾榮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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