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 原 告 道明原創空間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孝祖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王枝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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