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建字第22號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9,91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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