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峰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羚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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