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130號
KSDM,99,訴,1130,2012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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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6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秋貴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亦明知與大陸地區女子陳美蓮(另經檢察官為職 權不起訴處分)並無結婚之真意,為獲取免費赴大陸旅遊, 並可賺取新臺幣(下同)3 至7 萬元不等人頭費,與董國孝陳寶雄巫旗澎(該3 人另經本院審結)及大陸地區人民 綽號「小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 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前往大陸地區辦理假結婚。被告於取得大陸地區公證處所發 給之結婚公證書後,隨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該公證書向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認證手續,並 取得海基會核發之證明書。嗣被告與董國孝陳寶雄、巫旗 澎、「小劉」、陳美蓮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 及行使該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持上開結婚公證 書及證明書,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事宜,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假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執掌之公文書即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及身分證配偶欄 上,足生損害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後再以上開 申請之文件,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下稱入出境管 理局),以團聚為由申請假結婚之大陸配偶入境,使承辦人 員為實質審查後,發給「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准予進入臺灣地區,嗣大陸配偶陳美蓮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順 利入境,因認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條第1 款、第79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既遂罪,及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 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1 年8 月8 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八卷第327 、 328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
┌────┬────┬────┬────┬─────┬────┬────┬───┬────┬────┬─────┐
│仲介人 │前往大陸│假結婚臺│假結婚大│假結婚公證│海基會之│申請結婚│申請結│保證之日│保證之警│大陸配偶入│
│ │地區日期│灣人頭 │陸配偶 │地點、日期│驗證日期│登記日期│婚登記│期 │察局 │境臺灣及出│
│ │ │ │ │ │ │ │之戶政│ │ │境日期 │
│ │ │ │ │ │ │ │事務所│ │ │ │
├────┼────┼────┼────┼─────┼────┼────┼───┼────┼────┼─────┤
董國孝 │92.08.16│林秋貴 │陳美蓮 │福建省 │92.09.16│92.09.18│高雄市│92.09.25│楠梓分局│92.11.09入│
陳寶雄 │ │ │ │福州市 │ │ │楠梓區│ │後勁派出│境 │
巫旗澎 │ │ │ │92.08.27 │ │ │ │ │所 │93.11.04出│
│ │ │ │ │ │ │ │ │ │ │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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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