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231號
KSDM,101,附民,231,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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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附民原告 楊國憲
吳小燕
劉瑩

張永保
李源煥
郭淑慧
袁俊文
程吳璧環

黃天成
吳美灼
洪弘華
呂忠義
蔡季足
葉貴榮
郭真光
洪月
蔡佳倩
郭淑美
林美華
古世明
古芳宜
馬中原
被 告 郭珮琪


被 告 郭文祥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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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