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孝修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33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葉孝修與陳明元、張文生、陳明足、劉 景春、陳進成、夏全、曾思嘉、陳昭源、李克情、洪俊雄、 林崑川、蔡進福、伍仙內、洪文化(洪文化、曾思嘉通緝中 ,另案審結;蔡進福經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108號判決確定 ;陳明元、張文生、陳明足、劉景春、陳進成、夏全、陳昭 源、李克情、洪俊雄、林崑川、伍仙內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判決確定)均明知魚類係屬海 關進口稅則第3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 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 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 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共 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共同駕駛 「海成66號」(編號CT6-0979)漁船,於附表所示出港時間 ,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申請作業漁場範 圍為東經107度30分北緯7度30分等附表所列之南中國海域, 於附表所示作業期間往返上開漁場途中,在附表所示之南中 國海等海域處,自不詳人士處,接駁裝載來源不明以紙箱及 麻袋包裹,總計重量均已逾管制數額之如附表所示管制進口 物品後,旋即由被告等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之船艙內,嗣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運送上開漁類欲進入高雄第二港口販售圖 利。因認被告葉孝修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走私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葉孝修業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死亡,業經被告之 親屬陳報在卷,此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在卷可參,且有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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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出港時間 │入港時間 │出港船員│漁獲 │作業│作業漁│漁業署判定結果 │
│號│ │ │ │ │天數│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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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12月20日│96年1月20 日│陳明元 │花枝8噸 │21 │東經 │船上漁獲非自行用底│
│ │ │ │張文生 │金線魚10噸 │ │107度 │拖網作業捕獲 │
│ │ │ │陳明足 │白口魚7噸 │ │30 分 │ │
│ │ │ │曾思嘉 │肉魚10噸 │ │北緯7 │ │
│ │ │ │劉景春 │斑節蝦0.8噸 │ │度30 │ │
│ │ │ │夏全 │ │ │分 │ │
│ │ │ │陳進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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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月23 日│96年2月16 日│陳明元 │花枝2噸 │24 │東經 │該次漁獲經漁業署判│
│ │ │ │張文生 │透抽2噸 │ │107度 │定,有許多不合理之│
│ │ │ │陳明足 │軟絲2噸 │ │30 分 │處 │
│ │ │ │曾思嘉 │沙魚0.5噸 │ │北緯7 │ │
│ │ │ │劉景春 │金線魚4噸 │ │度30 │ │
│ │ │ │陳進成 │白口魚5噸 │ │分 │ │
│ │ │ │蔡進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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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3月2日 │96年3月28 日│陳明元 │肉魚5噸 │26 │東經 │船上漁獲非自行用底│
│ │ │ │張文生 │金線魚10噸 │ │107度 │拖網作業捕獲 │
│ │ │ │陳明足 │軟絲5噸 │ │30 分 │ │
│ │ │ │曾思嘉 │花枝3噸 │ │北緯8 │ │
│ │ │ │林崑川 │ │ │度00分│ │
│ │ │ │李克情 │ │ │ │ │
│ │ │ │洪文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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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3月30 日│96年4月19 日│陳明元 │花枝6噸 │20 │東經 │該次漁獲之撿魚、包│
│ │ │ │張文生 │軟絲5噸 │ │107度 │裝等加工程序,屬行│
│ │ │ │陳明足 │肉魚10噸 │ │30 分 │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 │ │ │曾思嘉 │金線魚9噸 │ │北緯8 │署96 年5月29日漁二│
│ │ │ │李克情 │ │ │度 │字第09 61321398 號│
│ │ │ │洪文化 │ │ │ │函所載「一般漁船船│
│ │ │ │ │ │ │ │上漁獲處理空間小,│
│ │ │ │ │ │ │ │海上作業緊湊,人員│
│ │ │ │ │ │ │ │少,不可能對個別漁│
│ │ │ │ │ │ │ │獲進行特別處理」 │
│ │ │ │ │ │ │ │之不合理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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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4月23 日│96年5月25 日│陳明元 │金線魚10噸 │32 │東經 │船上漁獲非自行用底│
│ │ │ │張文生 │小章魚4噸 │ │108度 │拖網作業捕獲 │
│ │ │ │陳明足 │肉魚10噸 │ │00分北│ │
│ │ │ │曾思嘉 │蝦仁0.1噸 │ │緯8度 │ │
│ │ │ │伍仙內 │花枝8噸 │ │10分 │ │
│ │ │ │李克情 │軟絲8噸 │ │ │ │
│ │ │ │葉孝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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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5月27 日│96年6月17 日│陳明元 │海蝦1.2噸 │21 │東經 │該次漁獲之撿魚、包│
│ │ │ │張文生 │蟹管肉0.2噸 │ │108度 │裝等加工程序,屬行│
│ │ │ │陳明足 │海蝦仁0.3噸 │ │00分北│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 │ │ │曾思嘉 │小章魚6噸 │ │緯8度 │署96 年5月29日漁二│
│ │ │ │洪俊雄 │肉魚0.6噸 │ │10分 │字第09 61321398 號│
│ │ │ │李克情 │市0.5噸 │ │ │函所載「一般漁船船│
│ │ │ │葉孝修 │金線魚10噸 │ │ │上漁獲處理空間小,│
│ │ │ │ │海鰻片0.2噸 │ │ │海上作業緊湊,人員│
│ │ │ │ │軟絲8噸 │ │ │少,不可能對個別漁│
│ │ │ │ │ │ │ │獲進行特別處理」 │
│ │ │ │ │ │ │ │之不合理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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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6月21 日│96年7月11 日│陳明元 │肉魚10噸 │20 │東經 │船上漁獲非自行用底│
│ │ │ │張文生 │金線魚8噸 │ │108度 │拖網作業捕獲 │
│ │ │ │陳明足 │花枝8噸 │ │00分北│ │
│ │ │ │曾思嘉 │軟絲4噸 │ │緯8度 │ │
│ │ │ │洪俊雄 │海蝦仁0.05噸│ │20分 │ │
│ │ │ │李克情 │透抽4噸 │ │ │ │
│ │ │ │葉孝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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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7月14 日│96年8月14 日│陳明元 │肉魚10噸 │31 │東經 │該次漁獲之撿魚、包│
│ │ │ │張文生 │小章魚1噸 │ │107度 │裝等加工程序,屬行│
│ │ │ │陳明足 │花枝8噸 │ │00分北│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 │ │ │劉景春 │軟絲4噸 │ │緯7 度│署96 年5月29日漁二│
│ │ │ │洪俊雄 │海蝦仁0.05噸│ │00分 │字第09 61321398 號│
│ │ │ │李克情 │透抽4噸 │ │ │函所載「一般漁船船│
│ │ │ │陳昭源 │ │ │ │上漁獲處理空間小,│
│ │ │ │ │ │ │ │海上作業緊湊,人員│
│ │ │ │ │ │ │ │少,不可能對個別漁│
│ │ │ │ │ │ │ │獲進行特別處理」 │
│ │ │ │ │ │ │ │之不合理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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