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寬榮
聲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煙毒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寬榮自民國一百零一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寬榮因涉犯煙毒等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運輸毒品罪,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5 月17日執行羈押 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運輸毒品罪,經本院於101年8月1 日 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其甫遭重刑宣判,為規避未來確定 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本案尚 未確定,判決後仍得上訴,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 誘因顯隨之增加,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仍有 棄保逃亡之虞,則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之必要性並 無法因具保而消滅,且按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 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斟酌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 行,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其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辯護人雖以 本件已宣判,應無為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考量而繼 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本件仍有 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或擔保嗣後刑之執行之考量,業 如前述,本件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法定應予具保停 止羈押之事由,是辯護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實 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