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932號
KSDM,101,聲,3932,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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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明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天霸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柒拾伍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明坤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期滿未經撤銷,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 台(IC板1 塊)及 新臺幣(下同)75元(聲請書誤載為705 元),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明坤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並無前科,犯 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認以 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4年度偵字第3818號為緩起訴處分 ,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確定,並於95年3 月27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 有該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4年 度上職議字第833 號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天霸王」電子遊戲 機具1 台(含IC板1 塊)及機台內現金75元,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 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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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