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惠民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惠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惠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01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 102 年1 月7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