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閻珮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閻珮珮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閻珮珮因犯如附表(應予更正如後) 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 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閻珮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 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罪,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 42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另附表編 號5 至編號6 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 第81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惟參照
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 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揭各別所定之應執 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7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3 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3 年4 月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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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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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8.10 │臺灣臺南地 │98.12.30 │臺灣臺南地 │99.2.2 │編號1至4曾│
│ │級毒品 │捌月 │ │方法院98年度│ │方法院98年度│ │定應執行有│
│ │ │ │ │訴字第1718號│ │訴字第1718號│ │期徒刑1年8│
│ │ │ │ │ │ │ │ │月。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8.8.10 │臺灣臺南地 │98.12.30 │臺灣臺南地 │99.2.2 │編號5至6曾│
│ │級毒品 │肆月 │ │方法院98年度│ │方法院98年度│ │定應執行有│
│ │ │ │ │訴字第1718號│ │訴字第1718號│ │期徒刑1年4│
├─┼────┼────┼─────┼──────┼─────┼──────┼─────┤月。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6.11 │臺灣臺南地 │99.1.27 │臺灣臺南地 │99.2.22 │ │
│ │級毒品 │玖月 │ │方法院98年度│ │方法院98年度│ │ │
│ │ │ │ │訴字第1400號│ │訴字第1400號│ │ │
├─┼────┼────┼─────┼──────┼─────┼──────┼─────┤ │
│4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8.6.12 │臺灣臺南地 │99.1.27 │臺灣臺南地 │99.2.22 │ │
│ │級毒品 │肆月 │ │方法院98年度│ │方法院98年度│ │ │
│ │ │ │ │訴字第1400號│ │訴字第1400號│ │ │
├─┼────┼────┼─────┼──────┼─────┼──────┼─────┤ │
│5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9.1.5晚間│臺灣臺南地 │99.8.19 │臺灣臺南地 │99.9.21 │ │
│ │級毒品 │壹年 │7時40分採 │方法院99年度│ │方法院99年度│ │ │
│ │ │ │尿時回溯26│訴字第819號 │ │訴字第819號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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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9.1.5晚間│臺灣臺南地 │99.8.19 │臺灣臺南地 │99.9.21 │ │
│ │級毒品 │陸月 │7時40分採 │方法院99年度│ │方法院99年度│ │ │
│ │ │ │尿時回溯96│訴字第819號 │ │訴字第819號 │ │ │
│ │ │ │小時內某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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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持有第一│有期徒刑│99.1.5 │本院99年度審│99.8.30 │本院99年度審│99.9.21 │ │
│ │級毒品 │肆月 │ │訴字第2560號│ │訴字第256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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