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464號
KSDM,101,聲,3464,201208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張勝騫涉犯施用毒品案件,雖經本院以94年度毒 聲字第215 、11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治戒治,惟因罹 患HIV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無法執行強治戒治程序,嗣經 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418 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被告 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簽呈各1 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晶體 1 小包(驗前淨重0.051 公克,驗後淨重0.041 公克),經 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01 年1 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293 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 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袋子 ,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