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294號
KSDM,101,聲,3294,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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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安
被   告 李冠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 捌顆、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香菸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金安李冠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1年度偵字第218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疑似搖頭丸之毒品8 顆,經送 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香菸3 支均含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郭金安李冠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 91年度偵字第218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1 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疑似搖頭丸26顆及香菸 3 支,經送鑑驗結果,其中橘色錠劑6 顆、綠色錠劑1 顆及 藍色錠劑1 顆,均含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香菸則含第二級 毒品四氫大麻酚(THC )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92年3 月10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至146 )1 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MDA 及大麻 ,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聲 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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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