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曹又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8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雅慈、曹又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30 號判決確定。該案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 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 定。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 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 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 故依現行刑法,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應於有罪判決 時,一併宣告沒收,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 對其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 刑即無所附麗,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此時檢察官始 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本文後段規定,則應沒入銷燬之,所謂沒入,係指依行 政程序規定而為,與沒收迥然有間,除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 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尚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沒收外,倘係單純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即無依 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可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88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莊雅慈、曹又仁前因涉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8年訴字第673 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13年,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
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撤銷原判決,就曹又仁販賣第三級毒品 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 字第232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各1 份在 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審認係被告2 人施用毒品之物,未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二人所涉犯施用 毒品部分,亦分別經檢察官以同一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及曾 經判決確定等事由,以101 年度偵字第16444 號就曹又仁部 分予以簽結、莊雅慈部分為不起訴處分,業經本院核閱全案 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然附表編號1 至3 、8 至10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98年7 月31日DZ000000000 至DZ000000000 、DZ0000 00000 至DZ000000000 號檢驗報告共6 份可佐,足認上開扣 案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 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 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至附表編號4 至7 之扣案物,其檢驗結果呈第三級管制藥品 愷他命陽性反應,而衡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對於查獲之第三 級毒品已有由查獲機關沒入之特別規定,自無適用單獨宣告 沒收之可能,是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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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鑑驗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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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含包裝袋)│22336.7 毫克、驗│檢驗報告(檢出第│
│ │ │後淨重22326.7 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克) │他命陽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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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含包裝袋)│5681.5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5669.5毫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陽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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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含包裝袋)│3480.1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3468.1毫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陽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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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愷他命(含包│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裝袋) │657.9 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647.9 毫克)│三級毒品愷他命陽│
│ │ │ │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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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愷他命(含包│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裝袋) │632.4 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622.4毫克) │三級毒品愷他命陽│
│ │ │ │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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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愷他命(含包│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裝袋) │638.5 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628.5毫克) │三級毒品愷他命陽│
│ │ │ │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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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愷他命(含包│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裝袋) │624.6 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613.6毫克) │三級毒品愷他命陽│
│ │ │ │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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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含包裝袋)│652.5 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642.5毫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陽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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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含包裝袋)│235 毫克、驗後淨│檢驗報告(檢出第│
│ │ │重225毫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陽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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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 │第DZ000000000 號│
│ │(含包裝袋)│185.6 毫克、驗後│檢驗報告(檢出第│
│ │ │淨重175.6毫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陽性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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