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宛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5453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審易字第
2096號),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宛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共柒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吳宛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共8 罪。又被告先後8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在工作場所竊取他人財物,且食 髓知味,一犯再犯,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且所竊財物價值尚非過鉅,又未曾因故意犯最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 ,素行尚佳,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等 一切情狀,分別參酌被告竊得之金額,就附表編號㈠犯行判 處有期徒刑3 月,附表編號㈡至㈧犯行各判處拘役40日,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拘役部分合併定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5453號
被 告 吳宛潔 女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52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宛潔利用在SPA館上班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 民國100年10月起至101年3月6日間,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分別竊取林鳳珍、吳宛貞、林鳳珍、李唯禎、陳盈方等 人之現金得手,花用殆盡,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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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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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被告吳宛潔於警詢、偵訊│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
│ │中之供述 │、地,竊取如附表之│
│ │ │金額得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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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證人林鳳珍於警詢證述、│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時│
│ │偵訊中之結證 │、地,失竊附表之金│
│ │ │額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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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證人吳宛貞於警詢證述、│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時│
│ │偵訊中之結證 │、地,失竊附表之金│
│ │ │額之事實。 │
├───┼───────────┼─────────┤
│ ㈣ │證人林鳳珍於警詢證述、│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時│
│ │偵訊中之結證 │、地,失竊附表之金│
│ │ │額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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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證人李唯禎於警詢證述、│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時│
│ │偵訊中之結證 │、地,失竊附表之金│
│ │ │額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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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證人陳盈方於警詢證述、│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時│
│ │偵訊中之結證 │、地,失竊附表之金│
│ │ │額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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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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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既遂罪嫌。被 告8次竊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並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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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竊得金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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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100年10月至 │高雄市楠梓區│林鳳珍│新臺幣(下同) │
│ │101年3月間某│德民路1079號│ │6000元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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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 │101年2月8日 │高雄市左營區│吳婉真│編號㈡㈢共竊得 │
│ │ │曾子路151號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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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 │101年2月28日│高雄市左營區│吳婉真│ │
│ │ │曾子路15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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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㈣ │101年3月5日 │高雄市楠梓區│林鳳珍│100元 │
│ │下午1時40分 │德民路10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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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101年3月5日 │高雄市楠梓區│李唯禎│140元 │
│ │下午3時36分 │德民路10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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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㈥ │101年3月5日 │高雄市楠梓區│陳盈方│150元 │
│ │下午3時37分 │德民路10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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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㈦ │101年3月6日 │高雄市楠梓區│林鳳珍│200元 │
│ │下午2時40分 │德民路10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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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㈧ │101年3月6日 │高雄市楠梓區│李唯禎│160元 │
│ │下午2時43分 │德民路10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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