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群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群雄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群雄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 ,有被害人指述、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足認涉犯詐欺罪嫌重 大,且被告於臺北參與詐欺犯行為警查獲後,仍南下成立控 台繼續詐欺被害人,復參以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在民國101 年2 月5 日表示僅是暫時休息,顯見有再為詐欺犯行之情, 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未予羈 押顯難進行本案之追訴、審理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6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 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再酌以被告為警拘提時係在 高雄市三民區○○○路1 號之天安旅館房間內,足徵被告無 固定住所,有逃匿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 ,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 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 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