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35號
KSDM,101,交附民,35,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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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王瓊
被   告 吳溪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溪泰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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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