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3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家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18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家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重型機車 」更正為「普通重型機車」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歐家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民國100年11月30 日修正公布 之酒駕新法提高對於酒駕肇事者罰則之立法精神,在於嚇阻 喝酒駕車者,以產生警惕作用來杜絕公共危險的發生,從而 減少因為酒駕造成的人命傷亡,而被告於飲用保力達後,呼 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3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 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雖 未肇事,惟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 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所為非是,且危 害公共安全甚鉅,復考量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409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此 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已 非酒駕初犯,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及其自稱國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家境富裕等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8538號
被 告 歐家琳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43巷2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家琳明知飲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後,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復於民國101年6月26日中午12時 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漁港某工地處飲用保力達酒若干,至達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竟仍於同日17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356-EUS號重型機車,沿同市區○○○路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7時25分許,行經同路段與中華三 路交岔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檢,員警並對其施以酒精 濃度呼氣檢測,測得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83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歐家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三)按酒精濃度呼氣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11 以上,肇事率為一般人10倍以上,參考德國、美國標準,應 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檢 字第1669號函可資參照,是本件堪認被告飲酒後,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綜上,被告犯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麗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