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6年度,604號
KSEV,106,雄司小調,604,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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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相 對 人 葉映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36 條之9 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新臺幣71,400元,並依兩造 簽訂之前置性整合協商委託書第柒條主張雙方同意以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惟 本件屬小額事件,且聲請人為法人,而上開記載合意管轄約 定之約定條款,係以文字處理機器作成,契約內容係事先擬 妥,該合意管轄之約定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依前 揭說明,應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而相 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此有相對人之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且相對人簽署之前置性整合協商委 託書亦同此地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 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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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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