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勞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馬文(BARRERA MELVIN RAMOS)
聲 請 人 雷那多(MANALANG RENATO YANDAN)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
相 對 人 清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育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二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 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依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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