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4314號
TPHM,89,上訴,4314,2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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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李慧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
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偵字第二三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及關於壬○○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均撤銷。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拾年,併科罰金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四、貳編號三、六、十四、十八至二十五、三十四、三十五號所載之印章,附表五及附表六、七所列之物均沒收;又連續洗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所列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併科罰金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數比例折算,附表三、附表四、貳編號三、六、十四、十八至二十五、三十四、三十五號所載之印章,附表五及附表六、七所列之物均沒收,附表三所列之物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壬○○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四、貳編號三、六、十四、十八至二十五、三十四、三十五號所載之印章,附表五及附表六、七所列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為台北縣板橋市全生綜合醫院之總務(起訴書誤為總務主任),癸○○為 該醫院之會計。緣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間,丙○○與其友人壬○○閒聊 時,壬○○告知可偽造他人之證件至銀行辦理開戶,並申請支票帳號,之後再將 領得之支票販賣他人藉以牟利;丙○○即與壬○○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丙○ ○利用於全生綜合醫院工作之機會,將該醫院病患資料中之就診男姓病患與其同 姓,且年齡相若之乙○○、甲○○及丁○○等三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住址等資料予以抄錄;丙○○並告知癸○○,二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由癸○○於全生綜合醫院任職會計操作電腦時,將所接觸該醫院病患個人 資料檔案中女性病患,與癸○○同姓,且年齡相若之戊○○、庚○○及己○○等 三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等資料為非法輸出抄錄予丙○○,致 生損害於戊○○、庚○○及己○○三人。丙○○並將自己照片連同癸○○提供之 照片交予壬○○,再由壬○○至台北市○○路東山咖啡廳內,將上開乙○○、甲 ○○、丁○○、戊○○、庚○○及己○○等六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住址等資料,連同丙○○與癸○○二人之照片交予一綽號「堯哥」(起訴書誤



為「阿堯」)之成年男子,並以每份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元之代價,共同偽 造(起訴書誤為變造)乙○○、甲○○、丁○○、戊○○、庚○○及己○○等六 人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與 乙○○等六人之權益。之後丙○○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在台北縣板橋市委請一不 知情且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代為偽造乙○○、甲○○、丁○○、戊○○、庚○○與 己○○等六人之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乙○○等六人之權益。嗣丙○○、癸○○與 壬○○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由丙○○及癸○○二人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分別持上開偽造之乙○○、甲○○、丁○○、戊○○ 、庚○○及己○○等人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與偽造之印章,至台北市或台北縣 板橋市、中和市與土城市等地之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萬華分社、台北銀行板橋分行、遠東商業銀行板橋南雅分行及誠泰商業銀行土城 分行等金融機構辦理活期儲蓄存款或支票存款開戶之事宜,並偽以乙○○等人之 名義,填寫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 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或印鑑卡之私文書,並蓋用上開偽造之乙○○等 人印章於私文書上,持之交予上列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等金融機構行員辦理開 戶予以行使,此足以生損害於上列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等金融機構對於存戶開 戶管理之正確性與乙○○等人之權益(開戶之時間、開戶之銀行、開戶被偽造人 之姓名、偽造之私文書等均詳如附表一)。其間丙○○為應付銀行之徵信調查, 乃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止,分別冒 用甲○○、辛○○二人之名義於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之私文書上,並蓋用呂、洪 二人偽造之印章,之後再持之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板橋 營運處(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申請安裝市內電話號碼為(二)0000000與 (二)0000000號予以行使(之後再分別過戶於辛○○及己○○二人), 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對於電話用戶管理之正確性及甲○○等人之權益(申 請安裝之電話號碼、冒用人之姓名、時間等均詳如附表二)。丙○○並將上開電 話自行遷線至全生綜合醫院內,致使上列金融機構人員失察誤為係乙○○等人申 請開戶,乃先後發給存摺、提款卡及空白支票予丙○○。又丙○○壬○○二人 為遂渠等販賣空白支票牟利,乃由壬○○事先覓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吉 」之成年男子買主,呂、洪及「阿吉」三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 價證券之概括犯意,即先由丙○○以乙○○與丁○○二人之名義,自八十六年一 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分別向台北銀行板橋分行領取支票二百七十 五張,台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領取支票二百七十五張及誠泰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領 取支票一百張,之後於發票人欄上分別蓋用乙○○與丁○○二人之印章,即先後 由壬○○持上開領得之支票至台北市○○街與華陰街口,以每張支票三千元之代 價,多次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牟利(即俗稱販賣芭 樂票)。該綽號「阿吉」之人於取得乙○○與丁○○二人之空白支票後,則以持 續存、匯款之方式塑造乙○○與丁○○二人於上開銀行之票據往來信用良好之假 象後,再行填發該支票大量對外販售,該「阿吉」為使支票得以順利販售,並要 求壬○○等在部分支票上為背書,壬○○等乃以「堯哥」所贈與如附表四、貳如 主文所載編號之偽造印章偽造背書,其情形如附表六背書情形欄所載,壬○○



偽造背書後將支票交予「阿吉」,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背書人。丙○○壬○○、 「阿吉」三人偽造支票,足以生損害於乙○○與丁○○二人之信用及金融交易秩 序之安定,該「阿吉」者販賣之支票,經提示兌現者共二百七十三張,詳如附表 六所載,其餘經提示退票之支票共二百零二張,金額共五千九百四十萬一千七百 四十九元,詳如附表七所載。丙○○得款後除分癸○○二十萬元、壬○○十萬元 花用外,其餘均由丙○○購買股票或作其他之花用。丙○○於使用上開偽造國民 身分證後,即將偽造之乙○○、甲○○及戊○○三人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與偽造 丁○○及庚○○二人之印章各一枚丟棄而滅失。二、丙○○得款後乃另行基於洗錢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購買亞旭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五千股(五張)【起訴書附表二誤為一萬股,十張】,八 十六年八月四日購買興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萬五千股(十五張),八十六 年八月十六日購買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五千股(五張)【購買之時間 、股票種類及股票號碼均詳如附表三】,以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三、嗣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因乙○○(現任職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員)接獲慶 豐銀行信用卡部通知其分別於台灣土地銀行華江分行與台北銀行板橋分行之支票 帳號已列為拒絕往來戶,經循線追查,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 分許,經警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一一號全生綜合醫院內查獲丙○○與癸 ○○二人後,再循線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三十二巷十二號癸○○住處,扣得經 偽造(起訴書誤為變造)丁○○、己○○及庚○○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等物;復 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0五巷九號一樓壬○○之住處及其不知情之妻楊玲玲 名下花蓮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保險箱內扣得經變造之洪國寶汪信吉國民身分 證各一張等物(查扣之物品均詳如附表四),(癸○○部分經原審判刑確定)。四、案經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壬○○二人對於於上述時、地以每張三萬五千元之代 價,與綽號「堯哥」之人共同偽造乙○○等六人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與偽造該 六人之印章至附表一之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填載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等私文書 ,復又至中華電信公司以甲○○等人之名義申請電話之私文書以便銀行行員辦理 徵信,後又將所領取之支票以每張三千元之代價,販賣予綽號「阿吉」之人等事 實及同案被告癸○○對於上述時、地提供其照片交予丙○○,以便偽造己○○、 庚○○及戊○○三人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及以該三人之名義至附表一所列之金 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填載開戶申請書之私文書等事實均供承不諱;惟被告丙○○ 矢口否認有違反電腦資料個人保護法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罪,被告丙○○辯稱 :伊均係由醫院病患資料中抄錄下來,並非從醫院電腦病患個人檔案資料中為非 法之輸出;另扣案之興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一萬五千股,其中一萬股為胡 劉淑芬所有,而五千股則為伊姐夫胡丙權所有云云。被告壬○○辯稱:並沒有偽 造有價證券,只是販賣空白支票,而且僅係幫丙○○介紹偽造身分證云云。經查 同案被告癸○○在共同被告丙○○授意下,自任職之全生醫院電腦中將病患己○ ○、庚○○及戊○○等三人之資料為非法輸出之事實及被告丙○○將販賣支票所 得之金錢購買股票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及偵查中供稱:「我(指被告



丙○○)個人偽造乙○○、甲○○及丁○○三人的身分證到銀行開戶,大約賣出 六百多張,每張賣三千元,賣給何人我不知道均是由壬○○出面處理...我從 全生綜合醫院的電腦取得乙○○等人的年籍資料後再將我本人的照片及癸○○的 照片一同交給壬○○處理,至於如何偽造身分證我全不知道。乙○○、甲○○身 分證我已經銷燬了,印章在領到支票後一起交給壬○○,我本人向她(指被告癸 ○○)拿的(指照片),有告訴她要作何用處...共領取六百多張支票,均是 我本人出面領取...均是我個人的(指查扣之股票)...八十五年十月、十 一月開始持偽造身分證開戶,想多弄一些錢,有壬○○及癸○○二人知情,用此 方法弄錢,均是壬○○教我的」、同案被告癸○○於警訊及偵查中供稱:「.. .當時丙○○有拿偽造戊○○之身分證叫我前往富邦銀行土城分行開立帳戶及拿 己○○之偽造身分證叫我前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南雅分行開立帳戶和大眾銀 行中和分行開立己○○帳號及拿庚○○偽造身分證叫我前往誠泰銀行土城分行開 立帳戶,當時丙○○拿戊○○、己○○、庚○○之偽造身分證給我時,和我說拿 這些證件去銀行開立帳號不會有事,因此我便持這偽造身分證前往銀行開戶,這 些辦好之銀行存摺、提款卡我便拿給丙○○...因為我是全生綜合醫院負責電 腦操作及藥品批價工作,當時丙○○向我要本醫院之病人資料戊○○、己○○、 庚○○三人之年籍資料,我便進入醫院使用之電腦資料找尋這三人之身分證資料 ,提供給丙○○,而丙○○獲這三人之資料後,便向我索取我個人之相片,不久 後丙○○便有這庚○○、己○○、戊○○之偽造身分證件,而這三張偽造身分證 也貼上我的相片,當時丙○○便叫我持這三張貼有我相片之偽造身分證,叫我前 往各銀行開立帳戶」、「...己○○、庚○○、戊○○我把這三個人之身分證 資料給丙○○,時間在去年(指八十五年)中或年底這段期間...我只持己○ ○、庚○○、戊○○三人身分證去開戶,申請下來之提款卡、存摺等資料均交給 丙○○,我從未使用過」(見偵查卷第五頁反面、第六頁反面、第七頁、第八頁 、第十六頁、第十七頁、第一一六頁及第一一七頁),被告壬○○分別於警訊及 偵查中供承:「...支票我是以每張三千元賣給綽號「阿吉」的男子...我 每次要販售支票給他時均是到台北市○○街、華陰街附近找他...丙○○自八 十五年五月份開始提供給我,身分證是由一位叫堯哥的男子偽造的,我是以每張 三萬五千元向他購得,每次找他都是到台北成都路東山咖啡廳等他」、「... 是交給綽號『堯哥』去做,每張三萬五千元,叫他(指被告丙○○)去銀行申請 支票,他申請下來我給丙○○每張三千元,支票我均交給綽號『阿吉』」(見偵 查卷第十一頁反面、第十二頁反面、第一二二頁及第一二三頁),並有被害人乙 ○○、甲○○、丁○○、己○○、戊○○及庚○○等人分別於警訊及原審法院調 查時及乙○○於本院調查時指訴綦詳,此外並有如附表一之金融機構函送之開戶 資料、附表二之中華電信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板服(八七)字第七三五七 號函送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五紙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三之股票與附表四之乙○○、 甲○○、丁○○、己○○、戊○○及洪月女等人之存摺、提款卡,甲○○、己○ ○、乙○○及戊○○等人之印章及丁○○、己○○、庚○○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 、丁○○國民身分證影本一張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丙○○壬○○所辯各節, 要屬飾卸諉責之詞,殊無可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壬○○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 造私文書,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與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 ,致生損害於他人之罪,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 證券之罪,被告丙○○另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洗錢之罪。又被告二人偽造 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特種文書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丙○○壬○○二人與同案被告癸○ ○及綽號「堯哥」之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被告丙○○壬○○二人與 同案被告癸○○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三罪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丙○○壬○○二人就上開所 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與綽號「阿吉」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為共同正 犯。檢察官起訴認同案被告癸○○與被告丙○○壬○○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 尚非正確,併此敘明。被告丙○○壬○○應「阿吉」之要求在附表六之支票上 背書,亦犯有偽造文書罪,檢察官起訴雖未論及此,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理。被告二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 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及被告丙○○所犯洗錢罪先後多次之犯行,均時間緊 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各論 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再被告二人分別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 私文書、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及偽造有價證券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從一重以偽造有價證券之重罪處斷。被告丙○○所犯上開偽造有價證 券與洗錢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之。三、原審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二人係犯偽造有 價證券罪,原判決認係幫助犯,查被告將空白支票蓋好發票人印章、金額、日期 委由「阿吉」填載,三人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等所為該當正犯,檢 察官起訴原甚正確,原判決論以幫助犯,自非允洽。㈡被告二人在所販售支票為 背書,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原判決未予審究。㈢原判決附表六將數百張支票影本 列為附件,未加整理,而其中復有重複者,已嫌未洽,且其中多張影本不全,無 從辨認,難為沒收之依據。㈣附表四、貳編號三、六、十四、十八至二十五、三 十四、三十五號所載之印章用於附表六支票上為背書,原判決未予宣告沒收。㈤ 退票之支票如附表七,原判決未予宣告沒收,均有未洽。被告丙○○壬○○上 訴認原判決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量刑過重,丙○○否認洗錢並認此部分量刑亦屬 過重,均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經核被告丙○○壬○○就有價證券部分上訴 ,核無理由,被告丙○○否認洗錢,雖無理由,惟認此部分量刑過重,經核被告 丙○○購買如附表三之股票數量不多,其洗錢金額非巨,原判決量處三年重刑, 顯屬過重,被告丙○○此部分上訴,核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 本院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為牟取私利而偽造他 人之國民身分證至銀行開立帳戶後,並領取支票販售賺取不法金錢,其販售後簽 發之支票高達四百七十五張,不僅使被害人如乙○○等人之信用造成嚴重之影響 ,而其金額龐大如附表六、七所載,票面金額高達六千九百餘萬元更甚而危害社 會經濟與交易之秩序,危害之程度甚深以及被告等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量處丙○○有期徒刑拾年,量處壬○○有期徒刑捌年。丙○ ○洗錢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就被告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拾壹年。被告等販售之支票六百餘張(查獲兌現及退票者共有四百七十五張 ),依被告所供每張售價為三千元,被告所得一百八十餘萬元,衡酌被告二人販 售俗稱芭樂票犯罪所得之利益已超過罪金最多額,爰依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就 被告丙○○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被告壬○○部分併科罰金貳拾 萬元,同時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以懲貪 念。又被告等人至金融機構開戶所填寫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偽造之國民身分證( 含影本)、偽造之印章(詳如附表五及附表四、貳如主文所載編號),被告丙○ ○與壬○○二人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經他人提示兌現之支票多紙(詳如附表六) 及退票如附表七所載之支票多紙及被告丙○○洗錢所購買之股票(詳如附表三) ,或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或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或係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 之物,業經被告等人分別供明在卷,均依法宣告沒收。又其中附表三所列部分,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被告丙○○之財產抵償之。另偽造之乙○○、甲 ○○、戊○○三人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及偽造之丁○○及庚○○二人之印章各一 枚均已丟棄而滅失,業經被告丙○○供明在卷,自無庸再予諭知沒收,附此說明 。
四、至公訴人起訴意旨另略以:(一)被告丙○○壬○○連續變造黃啟瑞、謝士其 、邱春振柯信吉曾永孚、辛○○、顏致坤、葉時輝吳佳本余遠光、林三 結、洪宗勤張書瑞、粘大元、蕭國書邱春烜(起訴書誤為香)、連木原、洪 國寶、洪文財吳世榮、林政德、黃文杰莊賢文、賴志人及張永原等人身分證 之特種文書,並由被告壬○○交由被告丙○○至金融機構開戶,致使各該銀行行 員失察誤為核准而發給存摺、提款卡及空白支票使用,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嫌。惟查:經原審法院至板橋全生綜合醫院就 該醫院電腦病患資料中僅有甲○○、黃啟瑞、戊○○、洪宗勤、丁○○、己○○ 及庚○○等六人之資料;另該醫院病患書面診療紀錄有乙○○、丁○○、黃啟瑞 、甲○○、戊○○、洪宗勤及己○○等人之資料,有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日勘驗筆錄附卷可佐。又被告壬○○於原審法院審理時陳稱:上開黃啟瑞等人 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等物品,皆係綽號「堯哥」之人給伊的;而被告丙○○則 陳稱:上開存摺係壬○○交給伊的,伊並未以黃啟瑞等人之名義至銀行開之帳號 等語,此外遍查全卷亦無被告丙○○壬○○有偽造上開黃啟瑞等人之身分證及 以黃啟瑞等人之名義至銀行開戶之證據。(二)被告丙○○基於洗錢之犯意,將 販售空白支票所賺取之不法金錢,購買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為三萬股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為二萬股、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股數為五千股(起訴書附表二誤為一萬股十張)及華僑銀行股票股數為三千股 (另有增資股三百七十五股);然查洗錢防制法係於八十五十月二十三日制定公 布,而依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故洗錢防制法應係於八 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施行;而被告購買上開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 數三萬股取得之時間分別為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及同年三月二十八日,有富邦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富證股室字第四一八號函在卷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萬股取得之時間為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有群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群股代字第一四九三號簡便行文表 附卷;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己改名為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五千股取得之時間為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有該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 日()滙通會字第0九五號函在卷,華僑銀行股票三千股取得之時間為八十五 年六月二十七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連同增資共計股數為四千一百八十五股 ),有該銀行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僑銀董字第三七五號函附卷可參,是被 告丙○○購買上開股票之時間均在洗錢防制法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施行之 前,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自不能以洗錢防制法相繩。㈠、㈡部分公訴人認與 前揭已論罪部分或係連續犯,或係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具有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洗錢防制法第九 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第九款、第五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三 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坤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金 融 機 構 名 稱 │被冒用人姓名│偽 造 之 事 項│
├──┼───────┼─────────┼──────┼───────┤
│ 一 │ 八十五年十二 │ 華南商業銀行埔墘 │ 己○○ │ 開戶申請書洪 │
│ │ 月十二日 │ 分行 │ │ 月桂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一枚。 │
├──┼───────┼─────────┼──────┼───────┤
│ 二 │ 八十五年十二 │ 大眾銀行中和分行 │ 己○○ │ 印鑑卡己○○ │
│ │ 月十三日 │ │ │ 印文一枚。 │
├──┼───────┼─────────┼──────┼───────┤
│ 三 │ 八十五年十二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己○○ │ 印鑑卡己○○ │
│ │ 月三十一日 │ 板橋南雅分行 │ │ 署押及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四 │ 八十五年十二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己○○ │ 印鑑卡己○○ │
│ │ 月三十一日 │ 板橋分行 │ │ 署押一枚、印 │
│ │ │ │ │ 文二枚。 │
├──┼───────┼─────────┼──────┼───────┤
│ 五 │ 八十五年十二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甲○○ │ 印鑑卡甲○○ │
│ │ 月三十一日 │ 板橋南雅分行 │ │ 署押及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六 │ 八十五年十二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己○○ │ 活期儲蓄存款 │
│ │ 月三十一日 │ 土城分行 │ │ 印鑑卡己○○ │




│ │ │ │ │ 署押及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 七 │ 八十六年一月 │ 台北銀行板橋分行 │ 乙○○ │ 支票存款往來 │
│ │ 十三日 │ │ │ 約定書乙○○ │
│ │ │ │ │ 署押、印文各 │
│ │ │ │ │ 二枚及支票存 │
│ │ │ │ │ 款開戶申請書 │
│ │ │ │ │ 乙○○署押、 │
│ │ │ │ │ 印文各一枚以 │
│ │ │ │ │ 及印鑑卡呂明 │
│ │ │ │ │ 泉署押一枚、 │
│ │ │ │ │ 印文二枚。 │
├──┼───────┼─────────┼──────┼───────┤
│ 八 │ 八十六年一月 │ 富邦商業銀行 │ 戊○○ │ 開戶申請書洪 │
│ │ 二十日 │ 土城分行 │ │ 文珠署押一枚 │
│ │ │ │ │ 印文二枚。 │
├──┼───────┼─────────┼──────┼───────┤
│ 九 │ 八十六年一月 │ 富邦商業銀行 │ 乙○○ │ 開戶申請書呂 │
│ │ 二十一日 │ 土城分行 │ │ 明泉署押一枚 │
│ │ │ │ │ 印文二枚 │
├──┼───────┼─────────┼──────┼───────┤
│ 十 │ 八十六年一月 │ 台灣土地銀行 │ 乙○○ │ 支票存款往來 │
│ │ 二十三日 │ 板橋分行 │ │ 約定書乙○○ │
│ │ │ │ │ 署押、印文各 │
│ │ │ │ │ 一枚。 │
├──┼───────┼─────────┼──────┼───────┤
│十一│ 八十六年一月 │ 台北銀行雙園分行 │ 己○○ │ 開戶申請書洪 │
│ │ 三十日 │ │ │ 月桂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一枚。 │
├──┼───────┼─────────┼──────┼───────┤
│十二│ 八十六年一月 │ 台北市第一信用 │ 己○○ │ 存款印鑑卡洪 │
│ │ 三十日 │ 合作社萬華分社 │ │ 月桂印文一枚 │
├──┼───────┼─────────┼──────┼───────┤
│十三│ 八十六年一月 │ 台北市第一信用 │ 甲○○ │ 存款印鑑卡呂 │
│ │ 三十日 │ 合作社萬華分社 │ │ 木貴印文一枚 │
├──┼───────┼─────────┼──────┼───────┤
│十四│ 八十六年一月 │ 台北銀行雙園分行 │ 甲○○ │ 開戶申請書呂 │
│ │ 三十日 │ │ │ 木貴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一枚。 │




├──┼───────┼─────────┼──────┼───────┤
│十五│ 八十六年六月 │ 安泰銀行三重分行 │ 丁○○ │ 存款相關業務 │
│ │ 十三日 │ │ │ 往來申請約定 │
│ │ │ │ │ 書丁○○署押 │
│ │ │ │ │ 二枚、印文三 │
│ │ │ │ │ 枚及印鑑卡呂 │
│ │ │ │ │ 榮庚署押一枚 │
│ │ │ │ │ 、印文三枚。 │
├──┼───────┼─────────┼──────┼───────┤
│十六│ 八十六年六月 │ 誠泰銀行土城分行 │ 庚○○ │ 存摺存款業務 │
│ │ 二十四日 │ │ │ 往來約定書洪 │
│ │ │ │ │ 玉女署押一枚 │
│ │ │ │ │ 及印文二枚。 │
├──┼───────┼─────────┼──────┼───────┤
│十七│ 八十六年六月 │ 誠泰銀行土城分行 │ 丁○○ │ 存摺存款業務 │
│ │ 二十五日 │ │ │ 往來約定書呂 │
│ │ │ │ │ 榮庚署押一枚 │
│ │ │ │ │ 印文二枚及支 │
│ │ │ │ │ 票存款開戶申 │
│ │ │ │ │ 請及約定書呂 │
│ │ │ │ │ 榮庚署押及印 │
│ │ │ │ │ 文各一枚。 │
└──┴───────┴─────────┴──────┴───────┘
附表二:
┌────┬─────────┬──────────┬─────────┐
│編 號│ 時 間 │被 冒 用 人 之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
├────┼─────────┼──────────┼─────────┤
│ 一 │ 八十五年十月十 │ 甲 ○ ○ │ 二0000000 │
│ │ 五日 │ │ │
├────┼─────────┼──────────┼─────────┤
│ 二 │ 八十五年十二月 │ 辛 ○ ○ │ 二0000000 │
│ │ 三日 │ │ │
├────┼─────────┼──────────┼─────────┤
│ 三 │ 八十六年一月二 │ 己 ○ ○ │ 二0000000 │
│ │ 十日 │ │ │
├────┼─────────┼──────────┼─────────┤
│ 四 │八十五年十二月 │ 辛 ○ ○ │ 二0000000 │
│ │ 三日 │ │ │
├────┼─────────┼──────────┼─────────┤
│ 五 │ 八十六年一月二 │ 己 ○ ○ │ 二0000000 │




│ │ 十日 │ │ │
└────┴─────────┴──────────┴─────────┘
附表三:
┌───┬────────┬──────────┬───────────┐
│編 號│ 時 間 │ 股 票 名 稱 │ 股 數 及 號 碼 │
├───┼────────┼──────────┼───────────┤
│ 一 │ 八十六年五月十 │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 │ 五千股,八五─ND │
│ │ 三日 │ 公司 │ ─0000000至 │
│ │ │ │ 0000000。 │
├───┼────────┼──────────┼───────────┤
│ 二 │ 八十六年八月四 │ 興華電子工業股份 │ 一萬五千股,八五─ │
│ │ 日 │ 有限公司 │ ND─0五七五三一 │
│ │ │ │ 至0五七五四五。 │
├───┼────────┼──────────┼───────────┤
│ 三 │ 八十六年八月十 │ 建榮工業材料股份 │ 五千股,八一─ND │
│ │ 六日 │ 有限公司 │ ─0三三九0一至0 │
│ │ │ │ 三三九0五。 │
└───┴────────┴──────────┴───────────┘
附表四:
壹、存摺與提款卡部分:
┌────┬───────────────────┬──────────┐
│編 號│ 查 扣 物 品 名 稱 │ 持 有 人 │
├────┼───────────────────┼──────────┤
│ 一 │張書瑞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 │林文財中興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三 │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四 │己○○大眾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五 │張書瑞華信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六 │張書瑞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七 │甲○○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及提款卡│ 丙○○
├────┼───────────────────┼──────────┤
│ 八 │甲○○台北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九 │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 │丁○○安泰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一 │蕭國書安泰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二 │邱春振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三 │顏致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四 │林三結彰化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五 │張永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 │ 丙○○
├────┼───────────────────┼──────────┤
│ 十六 │蕭國書台北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七 │莊賢文中國農民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八 │柯信吉中國農民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十九 │吳佳本合作金庫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 │林文財大安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一 │粘大元安泰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二 │乙○○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三 │張書瑞聯邦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四 │吳佳本萬通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五 │粘大元台北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六 │林文財中央信託局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七 │林文財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 丙○○
├────┼───────────────────┼──────────┤
│ 二十八 │蕭國書中央信託局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二十九 │張永原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 丙○○




├────┼───────────────────┼──────────┤
│ 三十 │己○○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三十一 │邱春振亞太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三十二 │戊○○富邦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三十三 │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及提款卡 │ 丙○○
├────┼───────────────────┼──────────┤
│ 三十四 │連木原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 壬○○
├────┼───────────────────┼──────────┤
│ 三十五 │謝士其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 壬○○
├────┼───────────────────┼──────────┤
│ 三十六 │黃文杰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 │ 壬○○
├────┼───────────────────┼──────────┤
│ 三十七 │連木原土地銀行存摺 │ 壬○○
├────┼───────────────────┼──────────┤
│ 三十八 │林文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 │ 壬○○
├────┼───────────────────┼──────────┤
│ 三十九 │己○○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存摺 │ 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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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榮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松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豪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