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莊定雄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水柱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美鳳
蔡陳綉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東洲
被 上訴 人 黃淑蓮
吳龍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坤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
國101 年9 月1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