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國字,100年度,6號
KSHV,100,上國,6,2012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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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袁嘉宜
兼法定代理 袁李美花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朱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8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選任律師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於民國101 年7 月3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 業於101 年8 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 按,上訴人逾期未遵行,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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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