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毒抗字,101年度,43號
KSHM,101,毒抗,43,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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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毒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家羚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觀察勒戒,不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9日裁定(101 年度毒聲
字第53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因感冒都沒改善,在101 年2 月18日至 朝陽耳鼻喉科診所就診,再於101 年2 月27日至蘇育村內兒 科診所就診,101 年3 月19日到翁俊六聯合診所就診,101 年4 月17日到徐誌忠內科診所就診,也因為腳膝蓋疼痛到中 正骨科醫院檢查,照光,也有吃藥保養,再於101 年4 月 27日到吉田耳鼻喉科診所就醫,復於101 年5 月1 日到中正 骨科醫院回診,拿1 個月的藥,被告是因為感冒與腳膝蓋的 疼痛而服藥,並非施用毒品,請重新再驗尿云云。二、原審以:㈠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㈡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 用本條前2 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 檢驗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又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登 記之感冒製劑,均不含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 品管理局民國92年7 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覆參照 。㈢經查,被告於101 年5 月2 日11時20分許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採集之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依據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其中可 待因檢出濃度為302ng/ml、嗎啡檢出濃度為852ng/ml,有該 公司101 年5 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00000000 0 號)各1 紙在卷可憑。由前開函覆可知,本件已可排除偽 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而被告雖辯以未施用毒品或曾服用感 冒藥云云,惟其尿液中既已檢出上開濃度可待因、嗎啡陽性 反應,且濃度非低,足認被告此處所辯,顯不合乎常理,不 足憑信。而由上開不利被告之積極證據,可認被告確實有施



用海洛因之犯行至明。是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而 被告曾於92年間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 傾向,於92年7 月8 日執行完畢,5 年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犯行,揆諸前開意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被告張家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等情。三、本院查:被告於101 年5 月2 日11時20分許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採集之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依據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其中可待 因檢出濃度為302ng/ml、嗎啡檢出濃度為852ng/ml,有該公 司101 年5 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000000000 號)各1 紙在卷可憑。按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 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 單位所訂定之CUTOFFVA- LUE (或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 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煙毒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 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免疫 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CUTOFFVA - LUE即判讀 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CUTOFFVALUE ,則必須進一步 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 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免疫學分析法、TOXI -LAB(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 /MS(氣 體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 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GC/MS 優於GC優於TOXI-LAB,此 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83年6 月14日函覆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83年5 月9 日高仁刑公股字第9680號函可資參照 。再者,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 質譜儀」二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 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 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detector)測定後,表現出不 同的滯留時間(retension time),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 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 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 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若指紋 鑑定,因此,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之間的污 染)不與列計者,氣象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 復有行政院退輔會榮民總醫院83年3 月3 日函覆澎湖地方法 院(83)北總內字第185 號函堪以佐證。查本件被告之尿液 ,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



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檢出被告尿 液確含有嗎啡陽性反應,有前開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 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在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可能之情形 下,足資認定被告確曾於前開時、地施用毒品甚明,不因被 告感冒與腳膝蓋的疼痛而服藥而有導致偽陽性之誤判可能, 其仍執前詞,否認施用毒品,要無足取。本件抗告,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孫強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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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