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36號
ULDV,90,重訴,136,20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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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孫宏達
  送達代收人 許上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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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