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 審原 告 林成原
葉時宏
8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葉光輝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
本院101年度上字第2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尚未繳
納再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4
元,應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
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限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