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34號
TNHM,101,聲,734,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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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瞳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56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瞳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瞳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5570號核准假釋,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2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賴純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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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