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01年度,7號
TCHV,101,家上易,7,201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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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郭亞力
上 訴 人 郭曼麗
      郭曼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生路
上 訴 人 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中關於「101年9月17日」、「101年9月16日」之記載(第6頁第1行、第14頁倒數第7、8行、第14頁倒數第4行、第15頁第13行、第16頁附表一),依序各應更正為「100年9月17日」、「100年9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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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