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2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0號,中華
民國101年3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00年訴字第261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度偵字第331、11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范耀明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而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