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吉松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吉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吉松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三六六九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