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練中亮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練中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練中亮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月六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三六七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