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490號
TCHM,101,聲,1490,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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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翰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翰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翰璋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 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6261號函准假 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0月31日,因而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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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