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媄涵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
3927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008、12788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除第一審判決第11頁第18列所載之證據「被 告手繪鋼琴圖1 張」應予排除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稱:證人黃錫聰於100 年11月21日原審開庭當日在 法庭外遭另名證人曾明楷恐嚇,證人黃錫聰於開庭時始會證 稱:伊不記得98年11月16日當日是否就是曾明楷本人等語, 並主張告訴人蔡曉嵋於100 年11月21日之陳述可證明證人黃 錫聰遭恐嚇之事實,但其陳述未載明於當日審判筆錄,請求 本院勘驗原審100 年11月21日審理期日之錄音光碟。經本院 於101 年6 月14日準備程序中勘驗如下(勘驗之錄音時間自 1 小時11分52起至畢庭止):
審判長:蔡小姐,來,妳有甚麼意見?
蔡曉嵋:我非常感謝審判長還有各位法官,這麼耐心地聽她 胡言亂語,而且是前後不通。我感覺做人,人在做 天在看,做甚麼事情是要憑著良心。她講的話,我 們是不用看卷的我們就知道我跟她(莊媄涵)之間 是甚麼行為,她(莊媄涵)還要看!然後前後好像 講的都不通。我搞不清楚,妳(莊媄涵)賣土地為 甚麼還要開本票給人家,對不對?然後貸款,貸款 拿那一些資料,幹嘛?ㄟ,我在做代書ㄟ,貸款那 個還不需要用到那個什麼妳的,妳的那個法院以前 的那些資料。我只是感覺說,做人、講話,真的, 從來沒有看到這麼會講的,第一次,真的佩服她( 莊媄涵)。還有那個張先生跟我非親非故,我不認 識他,但是我講個公道話。那一天,他(張祐熒) 的員工(曾明凱)還有跟她(莊媄涵)帶來的證人 (黃錫聰),我不曉得跟她(莊媄涵)甚麼關係我 不曉得,不過那天他們(曾明凱、黃錫聰)在旁邊
對話的時候我有聽到。那個人那個他(張祐熒)的 員工(曾明凱)很生氣就跟他(黃錫聰)講說:他 說我有看到你。他說:你有看過我?你敢說你有看 過我?就很生氣,然後就跟他講說,我(曾明凱) 從來就沒有看過你(黃錫聰),你甚麼時候看過我 ?阿那個人(黃錫聰)就Shock 一下你知道嗎?然 後我就說如果你(黃錫聰)有看到就說有,如果沒 有的話你就要看其他的人(音譯)…。所以那個人 聽到這樣以後,然後才來作證的時候才…,要不然 那個人是斬釘截鐵說他認識他(張祐熒)的員工( 曾明凱)。
審判長:曾明凱。
蔡曉嵋:對,然後到來,我就跟他(黃錫聰)講過這句話以 後,他(黃錫聰)才來這邊不敢斬釘截鐵說他看過 那個誰,曾明凱,是這樣子的。我是坐在外面這邊 ,就感覺,那個人…而且那個人(黃錫聰)還跟我 講說他是刑事組的,還有講他是甚麼,就拿一個pa ss給我看,那我說那你更清楚你(黃錫聰)不能夠 做偽證喔!他(黃錫聰)進來才說「疑似」,要不 然他敢說她真的有給他(曾明凱)錢,怎樣怎樣, 是這樣子才改口供的呢,這個喔天地良心,我不會 亂講話啦。因為我如果不是因為她(莊媄涵)的案 件太多,我都不知道她的案件這麼多,我要查才知 道她一大串,台中法院、地方法院一大串耶,才知 道她是這樣子。我跟你講,她真的,騙人家那種感 覺,你真的會很嘔,要不然為了4 萬塊錢幹嘛?真 的,不是沒辦法那個,只是她講話受不了啦。
審判長:檢察官有甚麼意見?
檢察官:請從重量刑。
審判長:被告有沒有甚麼意見?
莊媄涵:請 鈞長對被告無罪之判決。
審判長:最後有甚麼要說的?
莊媄涵:審判長,其實在剛剛,告訴人也提到一段話,我的 證人即黃錫聰來做證的時候,在外面被恐嚇,曾明 凱告訴他,你等一下如果指證是我的話,我就讓你 回去沒有辦法…,確實他有恐嚇,說不能直接講是 他,所以黃錫聰進來,他明明確定。所以剛剛檢察 官會說他只是說可疑,但是,不是。是因為在外面 證人黃錫聰已經被曾明凱帶了一個壯壯的男生先來 恐嚇他了,等一下不能講是他的人。所以剛剛檢察
官說黃錫聰的證詞,是不可採的,因為他只有講疑 點,就是因為他在外面被恐嚇,我感謝蔡曉嵋剛剛 講了實話。
蔡曉嵋:我講的實話是,他沒有跟他講這句話。 莊媄涵:是因為他們在門口確實有恐嚇證人,證人才不敢直 接的講。那至於整件過程,被告確實沒有要去詐欺 你們,如果被告有詐欺你們,就不會聲請調解,希 望審判長這裡能夠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張祐熒:時間抓好就知道,裡面所有的人,不用拖那麼久。 莊媄涵:曾明凱在外面帶了一個壯壯的男生,有一個男生, 在外面有一個壯壯的男生,恐嚇黃錫聰說等一下不 能講到看到他,說等一下出庭作證時不可以直接講 到看到曾明凱,審判長這個確實有這一件事。
審判長:好,本件辯論終結,訂於100 年12月12日下午四點 鐘宣判。
蔡曉嵋:審判長,我還可以講一句話嗎?不用作那個,但是 我真的,我不講會難過。我請審判長喔,真的好好 針對這個案件,要不然她會在外面又是,…
審判長:好,所以我們這件已經訂三個禮拜要宣判,就是要 把在這當中的這個問題出在哪裡…,好,可以回去 了。12月12日下午四點鐘宣判,如果你們要來聽判 也可以。12月12日,好了可以離開了。
(按該錄音譯文之「曾明凱」係指曾明楷)
由上開勘驗結果觀之,告訴人蔡曉嵋於100 年11月21日所陳 述之內容係其聽聞證人曾明楷於法庭外向證人黃錫聰表示其 2 人素未謀面,並向證人黃錫聰提出質疑之情節,無從據以 證明證人曾明楷有任何恐嚇之言詞或舉動,上訴意旨稱證人 黃錫聰於100 年11月21日原審開庭當日在法庭外遭另名證人 曾明楷恐嚇云云,顯屬無據。
三、被告即上訴人莊媄涵(以下稱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 理時主張「手繪鋼琴圖並非真正的正本,也無法證明係被告 莊媄涵親自所繪,請求排除此項證據」等語。查被告確有如 第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所載之犯行,有證人即告訴人蔡曉嵋 、證人黃金之證述,及面額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本票影 本、被告提供予告訴人蔡曉嵋參閱之幼稚園資料、提存書、 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及被告提出之20萬元 本票民事裁定等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辯詞與事實不符 ,亦與土地買賣常情有違,況被告於偵查中所辯價款給付細 節又與原審審理中所述不同,均不足採信。本院因認被告佯 稱買賣鋼琴,甚至提出幾可亂真之提存書彩色影本,使告訴
人蔡曉嵋誤信為真,得款後拒不還錢,更以伊與他人土地買 賣關係,試圖混淆,堪信被告確有詐欺意圖,其此部分詐欺 犯行堪以認定。而選任辯護人既就卷附之「手繪鋼琴圖」( 見偵字第1278 8號卷第41頁)之真實性有所爭執,本院即予 排除,然並不影響被告此部分詐欺犯行之成立,特予敘明。四、此外,被告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