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652號
TCHM,100,上訴,652,20120823,1

1/4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62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651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宥榛原名賴淑淨.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陳 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介文
被   告 賴淑華
      賴顗文
      賴詩晴原名賴詩玫.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陳 健律師
被   告 林信行
      江士豐
被   告 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坤鴻
被   告 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勝芳
被   告 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洪啟議
被   告 張坤源(源興工程行)
      李文成(鑫成企業社)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孫玉玫
被   告 勝將興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江正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楊炳煌
被   告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周震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洪聰明(展興企業社)
被   告 逢大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   告 施錫絃
被   告 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劉介文
被   告 洪惠鈴(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李國池(志昌土木包工業)
      鄭永彬(易信土木包工業)
           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鉅惟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李承翰
被   告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   告 劉芫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賴有添
被   告 陳宣宇(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
      徐瑋勵(瑋倫工程行)
被   告 永朋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李永昌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為
被   告 邱紹卿(昌紘企業社)
      邱愛珠(集大商行)
被   告 乾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鄭建文
被   告 葉進成(茂菖水電行)
      林麗娟(凱翊企業社)
被   告 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王清泉
           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何林春(協何實業社)
被   告 堅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郭奇庭
被   告 施仁富(廣志企業社)
被   告 傑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徐登貴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廖雪霞(順龍實業社)
      阮朝發(安馬企業社)
被   告 牧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麗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伍麗燕(海斯精品服飾)
被   告 宏屹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羅紹宏
被   告 精誠商場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麗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藍恭華
           之5
      陳建志(聖淘沙企業社)
           之2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蔡安然(柏泉企業社)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林沛君
      謝秀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賴秀芳(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死亡)
      房憶君
      王美琴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96年度訴字第3821號、99年度訴字第
175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重
訴字第4162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215、23712號、
96年度偵字第4380、4532、4533、4534、4535、5490、5525、55
26、5527、5528、5529、5530、5907、5908、5909、5910、5911
、5912、5913、5914、5915、5916、5917、5918、5919、5920、
5921、4536、5976、11032、11433、8132、8138、10593、12153
、13435、15713、16979、16981、17586號;96年度訴字第3821
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6715號;追加起訴之99年度訴
字第1753號部分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及移送併辦
案號: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3536、3700、6495、16237、2
1978、22233、25261、28956、29439號、97年度偵字第1069、74
25、247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賴宥榛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填製不實罪、又犯業務侵占罪、又連續犯業務侵占罪及定應執



行刑部分;賴淑華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填製不實罪部分;賴顗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一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賴詩晴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林信行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江士豐共同連續犯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吳介文共同連續 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林麗君、 藍恭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賴秀芳部分;均撤銷 。
賴宥榛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賴淑華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顗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詩晴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信行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江士豐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介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麗君、藍恭華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皆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賴秀芳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主文第九、十項所示公訴不受理與無 罪,及第十一項除賴秀芳以外其他被告無罪等部分)。 犯罪事實
一、賴宥榛(原名賴淑淨,於民國100年11月8日更名)為富程聯 合會計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239號,登記負責人 係賴宥榛之胞姊賴淑華)之實際負責人,具有合法之記帳士



資格,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乃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因受下列客戶委託 辦理記帳業務及代為申報繳納稅捐,而與客戶約定由賴宥榛 依據客戶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繳納稅額,再出具「月份收 款明細單」給客戶,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並經客戶授權 ,代為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下稱 401表),於其業務上作成401表此項文書後,持向稅捐機關 提出申報,而代繳納營業稅。詎賴宥榛為從事上開業務之人 ,竟覬覦客戶所託其代繳之營業稅款,欲侵占據為己有,遂 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偽造會計憑證、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業務侵占等概括犯意,連續實施 下列行為:
㈠賴宥榛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明知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坤鴻,下稱博陽電信公司)與如附表壹、一所示之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信行公司)、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下稱建樺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超群國際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景耀科技有限公司、天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瑪公 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典項有限公司、頂舜營造有限公 司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0年9月中旬起(90年7、8月份之營 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7月中旬止(93年5、6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博陽 電信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 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 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 、天瑪公司、采竺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所 取得如附表壹、一所示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博陽電信 公司之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 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藉以減低博陽電信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 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博陽電信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 附表壹、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 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 953,894元,足生損害於博陽電信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㈡賴宥榛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人張勝芳,下稱勝芳電信公司)與如附表壹、二所示之進益 裝潢行、興發國際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 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全科技實業社、開元商行 、承陽有限公司、信行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



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 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並 無交易往來,竟自91年3月中旬起(91年1、2月份之營業稅 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 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勝芳電 信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 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 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 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壹、二所示進益裝潢行等統一發 票,列為勝芳電信公司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 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勝芳電信公司所應繳交之營 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勝芳電信公司各 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 (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1, 196,350元,足生損害於環全科技實業社、勝芳電信公司與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其 中賴宥榛並承前揭同一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與偽造會計憑 證之概括犯意,於91年8、9月間某日,將其為客戶環全科技 實業社保管而未使用原應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 ,接續以環全科技實業社之名義,盜用其所保管之環全科技 實業社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金額如附表壹 、二、⒈之編號1、2所示),而開立買受人為勝芳電信公司 之統一發票2張,以偽造統一發票之方式,偽造商業會計憑 證,並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入己後,列作勝芳電信公司 之進項發票,再藉上開不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而 持以申報之手法,減低該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額,而侵占如 附表壹、二、⒈編號1、2「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13 ,000元(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此 部分金額並已列入上開1,196,350元之中),足生損害於環 全科技實業社、勝芳電信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 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㈢賴宥榛於90年至94年間,明知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人洪啟議,下稱鉅擎電信公司)與如附表壹、三所示之建樺 公司、信行公司、開元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 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 司、采竺企業社、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智鼎興業 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富康工程行、迪倫有限公司、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



司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0年3月中旬起(90年1、2月份之營 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月中旬止(94年11、1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鉅 擎電信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 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 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建樺公司、信行公 司、采竺企業社、天瑪公司之統一發票,與偽造之勝芳電信 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壹、三所示 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鉅擎電信公司進項發票,並將 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 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鉅擎電 信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 侵占鉅擎電信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三「侵占金額 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 侵占金額),合計1,750,364元,足生損害於鉅擎電信公司 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其中賴宥榛並承前揭同一業務侵占與偽造會計憑證之概括犯 意,於93年6、7月間某日,將其為客戶勝芳電信公司保管而 未使用原應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以勝芳電信 公司之名義,盜用其所保管之勝芳電信公司發票用章,填具 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如附表壹、三、⒈編號1所示),而 開立買受人為鉅擎電信公司之統一發票1張,以偽造統一發 票之方式,偽造商業會計憑證,並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 入己後,列作鉅擎電信公司之進項發票,再藉上開不實登載 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而持以申報之手法,減低該公司應 繳納之營業稅額,而侵占如附表壹、三、⒈編號1「侵占金 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9,767元(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 業稅率5%=侵占金額,此部分金額並已列入上開1,750,364 元之中),足生損害於勝芳電信公司、鉅擎電信公司與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㈣賴宥榛於91年至95年間,明知源興工程行(負責人張坤源) 與如附表壹、四所示之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鵬宸實業 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乙天有限公司、項典 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士曜工程有限公司、惠力工程行、富 康工程行、楹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楹傑公司)並無交易往 來,竟自91年7月中旬起(91年5、6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 旬申報繳納)至95年3月中旬止(95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 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源興工程行處理會 計事務與為該工程行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出具



「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工程行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 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信行公司、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 及其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壹、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 一發票,列為源興工程行之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 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源興工程行所應繳交之 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源興工程行各 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四「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 (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1, 060,967元,足生損害於張坤源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 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㈤賴宥榛於92年間,明知鑫成企業社(負責人李文成)與如附 表壹、五所示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樺公司、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勝業國際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 司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2年3月中旬起(92年1、2月份之營 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11月中旬止(92年9、10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鑫 成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企業社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 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企業社收取應繳納 之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建樺公司之統一 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壹、五所示之開元商行 等統一發票,列為鑫成企業社之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 一發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鑫成企業社所應繳 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鑫成企業 社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五「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 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 計187,072元,足生損害於李文成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 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㈥賴宥榛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負責 人孫玉玫,下稱東宜螺絲公司)與如附表壹、六所示之信行 公司、祿澤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建樺 公司、勝業科技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乙天有限公司、力永實業社等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1年1月 中旬起(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 93年5月中旬止(93年3、4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 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東宜螺絲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 公司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 單」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



實填製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 所取得如附表壹、六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東宜 螺絲公司之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不實 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藉以減低東宜螺絲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 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東宜螺絲公司各期原應繳納 詳如附表壹、六「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 :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629,145元, 足生損害於東宜螺絲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管理 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㈦賴宥榛於90年至94年間,明知勝將興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 江正義,下稱勝將興機械公司)與如附表壹、七所示之建樺 公司、信行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 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 限公司、景耀科技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御成有限 公司(下稱御成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司並無交易往來 ,竟自90年9月中旬起(90年7、8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 申報繳納)至94年3月中旬止(94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 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勝將興機械公司處理 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出具 「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私 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御成公司、 天瑪公司、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 表壹、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勝將興機械公司 之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 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藉以減低勝將興機械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 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勝將興機械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 附表壹、七「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 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1,711,194元,足 生損害於勝將興機械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管理 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㈧賴宥榛於91年至94年間,明知賀誠五金有限公司(負責人楊 炳煌,下稱賀誠五金公司)與如附表壹、八所示之通濟國際 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勝業科技有限公司 、楹傑公司、嘉燁興業有限公司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0年7、8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 95年1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 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賀誠五金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



該公司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 細單」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 不實填製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 表壹、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賀誠五金公司進 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 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 以減低賀誠五金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 己有,而連續侵占賀誠五金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 八「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 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1,210,137元,足生損害於 賀誠五金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 收之正確性。
㈨賴宥榛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周震江,下稱長江龍環保公司)與如附表壹、九所 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逸達實業商行、義 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1年3月中旬起( 91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5月中 旬止(92年3、4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 其依法受託代長江龍環保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 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 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 式所取得如附表壹、九所示之逸達實業商行等統一發票,列 為長江龍環保公司之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 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長江龍環保公司所應繳交之營 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長江龍環保公司 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九「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 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 2,306,162元,足生損害於長江龍環保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㈩賴宥榛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展興企業社(負責人洪聰明) 與如附表壹、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信行公 司、建樺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 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 司、瑞鑽針車材料行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2年3月中旬起( 92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月中 旬止(95年3、4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 其依法受託代展興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企業社每2個 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企



業社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 采竺企業社、信行公司、建樺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司之 統一發票及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壹、十所示之開元商行 等統一發票,列為展興企業社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 發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展興企業社所應繳交 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展興企業社 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十「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 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 1,121,986元,足生損害於洪聰明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 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
賴宥榛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逢大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施 錫絃,下稱逢大工業公司)與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承陽有 限公司、開元商行、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超群國際事業 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 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運融國際有限 公司、穎塋國際貿易公司、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 限公司、御成公司、和堂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翔承 有限公司、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富賓實業有限公司、迅 中興業有限公司、彥宸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群邵股份有 限公司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2年9月中旬起(92年7、8月份 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月中旬止(95年3、 4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 逢大工業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個月申報繳納營 業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 之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之信行公司、采竺 企業社、御成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 壹、十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逢大工業公司進 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不實登載在其業務 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 以減低逢大工業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 己有,而連續侵占逢大工業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壹、 十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 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1,566,732元,足生損害 於逢大工業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 徵收之正確性。
賴宥榛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人劉介文,下稱金泰鑫工業公司)與如附表壹、十二所示 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 司、采竺企業社、開元商行、營航企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



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乙天有 限公司、天瑪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運 融國際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楹 傑公司、聖淘沙企業社並無交易往來,竟自92年3月中旬起 (92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月 中旬止(95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 用其依法受託代金泰鑫工業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 2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向 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私自將其操控而不實填製 之采竺企業社、天瑪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統一 發票,與偽造之聖淘沙企業社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 所取得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金 泰鑫工業公司進項發票,並將上揭虛偽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不 實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401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金泰鑫工業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 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連續侵占金泰鑫工業公司各期原 應繳納詳如附表壹、十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 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合計1,09 4,503元,足生損害於金泰鑫工業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統一發票管理及營業稅徵收之正確性。其中賴宥榛並承前揭

1/4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將興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大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