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上更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張善楠
訴訟代理人 劉世龍
陳純仁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許修豪律師
蔡維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9 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5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
狀表明正確之上訴聲明(特定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後之上訴範圍
及請求判決准許或駁回之本金金額及利息計息期間),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