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振華律師
被上訴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71號請求撤銷股 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 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5月7 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 97號事件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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