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498號
TPHV,101,重上,498,201208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王添火
訴訟代理人 王振源
被 上訴 人 林桂長
      王辰豪
      林顏梅即林添壽之.
      林武村即林添壽之.
      杜林素娥即林添壽.
      林武源即林添壽之.
      林武進即林添壽之.
      林武信即林添壽之.
      林文煒
      林秋湄
      林秋蓉
      林登旺
      林登全
      林文忠
      林文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19號地上權塗銷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 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係主張上訴人於民國 97年12月間向訴外人蘇桂春所購買臺北市南港區市○○道○ 段595巷3號房屋(即101年2月15日整編前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街25巷9弄3號,下稱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 之建物,坐落於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 段32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係無權占有,爰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拆屋還地等語;而上訴人則以 系爭房屋坐落系爭土地上有地上權存在,並非無權占有等語 置辯。此外,被上訴人等並另於原法院對上訴人及訴外人張



景欣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雖上訴人及訴外人張景欣受 敗訴判決,惟已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刻由本院101年度重 上字第519號審理中(見本院卷第54至64頁),是該訴請塗銷 地上權登記之訴成立與否即為本件拆屋還地等之先決問題, 上訴人聲請於上開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被上訴人已然同意(見本院卷第53頁),本院審酌上開 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確有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該訴訟 終結,本件訴訟程序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