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利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920號
TPHV,101,抗,920,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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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20號
抗 告 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
字第9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5號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 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 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仲裁法第1條第3項、第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 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 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仲裁法第3條定有明文 。此即學說所稱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於契約因期限屆滿而 消滅之情形,亦應解為有其適用。又當事人之爭議是否屬於 仲裁協議之範圍,非僅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判斷之標準 ,並應斟酌該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之關係(最高法院93年 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仲裁係基於私法上契 約自由原則而設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制度,當事人間約定 以仲裁解決爭議,基於契約信守之原則,均應受其拘束(最 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1月 29日分別簽定「神話世界」、「亂世無雙」、「奪寶」及「 Arcadia saga」等4份線上遊戲之英文軟體授權合約(下合 稱系爭4合約),嗣雙方於99年11月24日協議終止系爭4合約 ,依終止協議書所載,抗告人應於99年12月31日前歸還權利 金共計157,969.42美元,惟僅歸還3萬美元,就不足之127,9 69.42美元,爰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云云。惟根據系爭4合約第 23條Dispute Resolution(即爭議解決)條款前段約定,因 本合約有關事項所發生之一切爭執、爭議及後續之修訂,包 括但不限於:合約之效力、解釋、履行、違反、終止或無效 及非契約的索賠,均應依照中華民國(台灣)仲裁法規定進 行最終之解決。仲裁庭應由3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地應在新 加坡。因兩造就系爭4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已有仲裁協議 之約定,相對人復於準備(二)狀中自承,是本件相對人請



求抗告人返還權利金事件,與原合約有關,本件訴訟爭議自 應依仲裁方式解決,相對人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顯有未 合。㈡依仲裁法第3條規定,本件縱認系爭4合約業經兩造合 意終止(此為假設語氣。系爭4合約是否終止,容有爭議) ,並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本件請求返還之權利金,原為 相對人因系爭4合約所支付,嗣因系爭4合約終止而請求返還 ,相對人無論基於何訴訟標的(即: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或 終止協議書之約定),均為因系爭4合約所發生之爭議,而 屬仲裁協議之範圍,系爭4合約第23條Dispute Resolution (即爭議解決)條款前段,既以例舉方式明確記載應屬仲裁 協議之範圍,則原法院認定本件訴訟爭議不在系爭4合約爭 議條款適用範圍之列等語,實屬錯誤。㈢相對人為保全本件 返還權利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 1240號裁定准許後,以100年度司執全地字第573號執行命令 查封抗告人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連城分行之存款債權。嗣 抗告人提供反擔保撤銷該執行命令,並向板橋地院聲請限期 命相對人將該返還權利金之請求提付仲裁。上開聲請限期提 付仲裁事件,業經板橋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命相 對人應於40日內,向新加坡提付仲裁。足見抗告人主張本件 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確屬仲裁協議之範圍,洵屬無疑。綜 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屬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 定,請求命停止原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5號訴訟程序,並限 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將本案於新加坡提付仲裁等語。三、經查:
㈠系爭4合約第23條Dispute Resolution(即爭議解決)條款 前段約定:「Any disputes,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 ng under,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Agreement and any subsequent amendments of this Agreement,includin g without limitation its formation, validity,binding effect, interpretation, performance, breach or termin ation as well as non-contractual claims shall be refe rred to and finally determin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 rdance with Republic of China(Taiwan)the Arbitratio n Rules.The arbitral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three (3)arbitrators.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Singapore.」(中譯文: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所發生之一切爭 執、爭議,及後續之修訂,包括但不限於:合約之效力、解 釋、履行、違反、終止或無效及非契約的索賠,均應依照中 華民國(台灣)仲裁法規定進行最終之解決。仲裁庭應由3



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地應在新加坡)(見原法院卷第106 頁 ,本院卷第4頁背面、第5頁、第11頁)。則系爭合約既約明 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並明定仲裁之管轄地及適用之準據法 ,足認兩造間已有仲裁協議,依上開說明,兩造均應受該協 議之拘束。
㈡再者,相對人雖係依兩造於99年11月24日所簽定之協議書提 起本件請求返還權利金訴訟,惟抗告人對於系爭4合約是否 業經合意終止仍有爭執(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19頁背面 );且本件相對人所請求返還之權利金,原為相對人因系爭 4合約所支付,嗣因系爭4合約終止緣故而請求返還,仍為因 系爭4合約所發生之爭議,而屬仲裁協議之範圍。且有關系 爭4合約所生之終止爭議,系爭4合約第23條Dispute Resolu tion(即爭議解決)條款前段亦已明確記載應屬仲裁協議之 範圍,故抗告人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主張妨訴抗辯,聲 請裁定停止訴訟(見原法院卷第98頁),洵屬有據,自應准 許。原裁定以尚有爭議之99年11月24日協議書(見原法院卷 第74-76頁),認該協議書未有仲裁條款之協議或註明未盡 事宜得援用原契約約定之類似字樣,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抗告 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將本件爭議提付新加坡仲裁, 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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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