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29號
抗 告 人 翁振輝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添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
民國101年6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60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
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