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堂
選任辯護人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安怡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豪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曾紀穎律師
涂莉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明俊
林惠晴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進丁
陳文新
方天木
黃正勇
李仁武
上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俊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伊掃魯刀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3年度訴字第726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67號、第8323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 10328號
、第19206號、第19207號、第 21571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10328號、 93年度他字第 563
號、93年度偵字第 19313號、93年度他字第6666號、93年度偵字
第 21571號、93年度他字第6077號、93年度發查字第2851號、94
年度偵字第10031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核退偵字第19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晉堂、林安怡、張晉豪、伊掃魯刀、陳文新、朱進丁、方天木、李仁武、黃正勇、周明俊、林惠晴部分,均撤銷。張晉堂、林安怡、伊掃魯刀共同常業詐欺,張晉堂處有期徒刑伍年;林安怡處有期徒刑肆年;伊掃魯刀處有期徒刑貳年。陳文新、朱進丁、李仁武、黃正勇、周明俊、林惠晴、張晉豪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各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各支付新台幣拾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方天木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方天木前於民國(下同)84年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上 訴後,經本院85年度交上訴字第243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 ,復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456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 90年11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1年8月11日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徒刑執行完畢。緣張晉堂前曾於90年 5月至10月間, 未依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事先報備核可,即籌組「麗奇人生互助合會 」(下稱麗奇互助會),除自任負責人外,另聘請林安怡協 助其處理財務事宜,復招募陳金里(原名陳德金)、高天富 、朱鳳光、吳賢一、邱賢武、楊廣文、張清海、田復明、張 晉豪、朱進丁、陳文新、方天木、李仁武、黃正勇等在內共 1 千餘人之會員,並聘僱周明俊、林惠晴夫妻在麗奇互助會 擔任工作人員。而該互助會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經營模式為由上至下呈金字塔態樣 之組織型態會員,先加入之會員透過介紹他人加入獲取一定 之獎金,或因先實現一定之條件而獲取回饋金,至於日後參 加者則因已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張晉堂 並因從事上開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於90年 9月間遭人檢舉 ,經公平會調查後,移請檢察官偵查起訴,嗣則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 後,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728號上訴駁回確定。二、張晉堂、林安怡、張晉豪、朱進丁、陳文新、方天木、李仁 武、黃正勇、周明俊、林惠晴及陳金里、高天富、朱鳳光、 吳賢一、邱賢武、楊廣文、張清海、田復明等人均已知悉以 類似上開金字塔態樣之經營模式招徠新成員,因組織發展之 極限性,致日後越晚參加之人,縱使繳交一定之金額,亦絕 對無法獲取原所宣稱之福利(陳金里、高天富所涉本案常業 詐欺罪,另均經本院100 年上訴字第2909號分別判處罪刑在 案;楊廣文、張清海、田復明所涉本案常業詐欺罪,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 544號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朱鳳光、邱賢武、吳賢一於法院審理時死亡,均為不受理判 決在案)。詎張晉堂竟另行起意,復於91年 4月間某日,由 具有原住民身分而同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 犯意之陳金里、陳文新引薦帶領,至花蓮拜訪時任中國台灣 原住民黨(下稱原名黨)黨主席伊掃魯刀,由陳金里向伊掃 魯刀解釋並由張晉堂說服伊掃魯刀,以原民黨政黨名義對外 推行類似於麗奇互助會之「愛心捐」、「往生撫恤金」各方 案,藉以吸收資金並兼得擴充黨員,伊掃魯刀表示同意,並 與張晉堂商議准許原參加麗奇互助會而未能依麗奇互助會制 度領得款項之原會員張晉豪、陳文新、朱進丁、方天木、李 仁武、黃正勇等人,得以無須支付任何款項下,即按原約定 條件轉入原民黨,取得原民黨黨籍,並享有與認捐原民黨所 推出愛心捐等之人完全相同之權益,以彌補其等參加麗奇互 助會之損失,藉以吸收張晉豪、陳文新、朱進丁、方天木、 李仁武、黃正勇等人參與原民黨所欲推行以麗奇互助會經營 模式為藍本之愛心捐制度。嗣於91年 6月23日,伊掃魯刀即 以原民黨主席身分在臺北市松山區○○○路「環亞大飯店」 ,召開原民黨第四屆第四次黨員代表大會(下稱本次黨員代 表大會),會中決議推行「愛心捐」、「往生撫恤金」計畫 專案,將麗奇互助會之經營模式悉數移植入原民黨運作,並 推舉陳金里、朱鳳光、陳文新分別擔任祕書長、副秘書長、 副主席,黃正勇、吳賢一、李仁武、張清海、朱進丁、方天 木、田復明、邱賢武則分別擔任中央常務委員、中央委員、 中央監察常務委員、監察委員等職務,伊掃魯刀另授權無原 住民身分之張晉堂擔任原民黨之首席顧問,張晉堂則再聘請 林安怡擔任財務長,另聘請張晉豪任組織部顧問、周明俊任 組織部督導、林惠晴任財務部會計。伊掃魯刀、張晉堂、林 安怡、張晉豪、朱進丁、陳文新、方天木、李仁武、黃正勇 、周明俊、林惠晴與陳金里、高天富、朱鳳光、吳賢一、邱
賢武、楊廣文、張清海、田復明等人因而成為原民黨制度決 策及執行之中心範圍人物。渠等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 人不法所有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張晉堂負責帶領其 他人員執行、推動上揭「愛心捐」福利津貼及「往生撫卹金 」專案活動計畫。方式為:由伊掃魯刀指示張晉堂負責「愛 心捐」、「往生撫恤金」之決策制定;林安怡則掌控財務收 支,並由林惠晴輔助為相關會計業務;朱進丁擔任宣導講師 ,並負責新竹地區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廣,及紀錄張晉堂等人 之說明而草擬「黨務慈善宣導手冊」,作為愛心捐推廣用之 文宣資料;陳文新、方天木、黃正勇、李仁武則分別負責花 蓮地區、宜蘭地區、桃園地區等地區之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展 ;張晉豪、周明俊負責全省各地輔導員之教育訓練,再由各 區負責人向不特定民眾稱只要先繳交新臺幣(下同)200 元 之入黨費,成為原民黨黨員,即可取得認購「愛心捐」、「 撫卹金」之資格,且每認購 1單位之「愛心捐」(每單位金 額於前、後期有2200元、2400元及2500元等不同金額),即 可按約4至6個月為1期之方式,分5期領取「愛心捐」福利津 貼:第1期800元、第2期1500元、第 3至5期每期各3000元, 合計共1萬1300元。又如1次購買4個單位之愛心捐(4單位金 額於前、後期有8800元、9600元、 1萬元不等金額),另再 繳交保證金5000元,繳費期滿1 年後,如因不可預料或不可 抗力之事故死亡者,即得領取往生撫卹金60萬元。又推動「 愛心捐」、「往生撫恤金」制度之宣導講師、輔導員,可按 介紹出售「愛心捐」之單位數,獲得每單位100元至150元一 定比例之佣金,稱之為「黨務福利津貼」。而除臺北及花蓮 原有之黨部外,並在全省各地(桃園、新竹、宜蘭、屏東等 處)廣設各區黨部,作為向各地不特定民眾鼓吹入黨及認購 愛心捐之地點。且以原民黨向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所開立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中華郵政所開立之郵 政劃撥帳號:00000000號帳戶作為民眾認購「愛心捐」、「 往生撫恤金」之匯款專戶。渠等謀議既定,自91年8月16 日 起,均明知原民黨並非營利事業機關,並無任何妥善完足之 財務運用機制,亦無主管機關監督其龐大資金之實際運用情 形,而每1「愛心捐」發放至第3次時即已呈現收支不平衡之 透支狀態,且每支付1 次「往生撫卹金」即相當於消耗至少 240 個愛心捐單位(以最高認購單位2500元計算),原民黨 顯然不可能滿足「5 次發放」、「往生撫卹」等福利支出, 卻仍持原民黨所陸續製作之「原民新視界」、「黨務慈善宣 導手冊」(下合稱宣導手冊)書面文件,向不特定民眾招攬 繳交會費加入原民黨,並出資購買「愛心捐」,原先鼓吹之
對象僅限於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然自92年 4月間起,明知只 有原住民身分者加入,本不足以支撐所宣傳之福利,竟又推 出只要認同原住民理念者,均可入黨之理由,向不具有原住 民身分之不特定人大肆吹噓,分由各區負責人向不特定民眾 詐稱先繳交200 元之入黨費,成為原民黨黨員,即可取得認 購「愛心捐」、「撫卹金」之資格,且每認購1單位之「 愛 心捐」,即可按上述方式,分5 期領取計「愛心捐」福利津 貼,又如1次購買 4個單位之愛心捐,另再繳交保證金 5000 元,繳費期滿1 年後,如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 者,即得領取「往生撫卹金」60萬元。並向不特定民眾謊稱 該黨除有個人因認購「愛心捐」及繳納保證金之款項收入外 (稱其為小水庫),每年另有一般捐款240億、企業捐款100 億收入(上開二者統稱為大水庫)、專案捐贈、基金捐贈、 其他捐贈收入(上開三者統稱為儲備水庫),及原民黨經費 收入(稱其為日常水庫)、政黨補助費(稱此為特別大水庫 )等各類收入來源,且該黨不從事政治及競選活動,上開各 類收入用途劃分70 %作為發放慈善救濟金、「愛心捐」福利 津貼及單次發放金額為60萬元之「往生撫卹金」,其餘 30% 作為原民黨黨政及行政費用。使如附表一所示近1,900 位民 眾陷於錯誤,誤信只要按照上述原民黨宣導說明之方式認購 「愛心捐」,即可按期領取「愛心捐」福利津貼,以及繳納 保證金期滿 1年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即可 1 次獲得60萬元「往生撫卹金」,因而交付金錢認捐愛心捐或 交付往生撫恤保證金。嗣因原民黨實際上根本沒有宣導手冊 所述及宣導講師、輔導員所解說之「大水庫」、「儲備水庫 」、「日常水庫」、「特別大水庫」各類收入存在。俟繳款 黨員屆期請領「5 次發放」福利金,或其遺族或指定受益人 請領死亡給付之60萬元撫恤金時,即藉詞原民黨經費不足而 拒絕發放,並以「黨存在,捐款就會來」等詞要求受詐騙之 人耐心等候推諉。然因符合申請領取條件資格之黨員,多次 反應仍未能獲得發放,至此方知受騙,揭穿上開騙局,計張 晉堂等人以上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民眾總計詐得如附表 一所示之款項。嗣於93年4月7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原民黨中央黨部及 張晉堂、林安怡、張晉豪、朱進丁等人住所後,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原民黨所有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案,及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證人等於警詢中所為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屬傳聞證據,被告張晉堂之辯護人、被告林安怡之辯護人 、被告張晉豪之辯護人、被告周明俊、林惠晴之共同選任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該等供述之證據能力均提出爭執,而復 查無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前開證據方法應予排 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據。
二、次按本案被告張晉堂、林安怡、張晉豪、周明俊、林惠晴、 朱進丁、陳文新、方天木、黃正勇、李仁武、伊掃魯刀等人 分別於警詢、偵查之陳述,就其他共同被告而言,均係審判 外之陳述,且被告張晉堂、林安怡、張晉豪、周明俊、林惠 晴之辯護人,復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茲被告伊掃魯刀 、朱進丁、黃正勇、李仁武、陳文新、張晉堂、林安怡、周 明俊、林安怡、方天木等人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及本院審理 時均經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而為證述,而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就本案待證之事實尚無不符,應非 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揆諸前揭說明,其等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陳述應認無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 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固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 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 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 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度極高。經查,證人傅東郎、韓凱凌、盧慧鎂等人於 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係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並經具結,證人等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 訊時有任何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 ,其等陳述時之心理狀況健全、並無受外力干擾,且證人傅 東郎、韓凱凌、盧慧鎂業於原審審判中到庭依人證之調查程 序具結作證,並經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就其等陳述行使對質詰 問權,復查無檢察官在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 而有違反陳述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 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此部分爭執,容有誤解。四、至於其他本院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本 件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該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 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張晉堂供承曾籌組麗奇互助會,擔任負責 人,該互助會遭認定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而經判刑確定,嗣 經由陳金里介紹認識當時原民黨黨主席即被告伊掃魯刀後, 原民黨即於91年 6月23日召開大會,通過愛心捐及撫卹金專 案,其則經推舉擔任原民黨之首席顧問,負責推行該制度, 當時原民黨有印製手冊,認捐愛心捐時會給等值兌換券,又 若 1次認捐四個愛心捐,死亡時可以領60萬元撫恤金等事實 ,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麗奇互助會被公平會 裁定要我們暫停後,陳金里去找原民黨黨主席伊掃魯刀,尋 求他的幫忙,伊掃魯刀跟我們談過後,覺得麗奇互助會所推 行之制度是很好的決策,應該可以幫助到原住民。後來原民 黨就召開黨員大會,會議決定在原民黨推行此制度,用以照 顧原住民。原民黨是合法的政黨,該決策也是經由黨員大會 決議通過的,該制度本身並非詐術或詐騙的手段。伊當時只 是草擬愛心捐的方法,並不是決策的制定者,也沒有決策之 權。而要參加愛心捐者,前提是要成為原民黨黨員,成為黨 員才有資格認購,而且必須是忠貞黨員,亦即一年當中要去 參與黨務慈善推動及宣導,黨才會照顧他,才可以領取津貼 ,這在我們的辦法上寫的很清楚。伊等沒有詐騙他人云云。(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安怡坦承曾參與麗奇互助會協助處理財 務事宜。嗣原民黨有在91年 6月23日召開黨員大會通過照顧 其黨員福利津貼愛心捐撫卹金制度,並擔任原民黨財務長之 職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犯行,辯稱:當時伊還不是 黨員,不能參與決策之制定,後來擔任財務長之工作,也只 是依主席與祕書長之指示、依照黨章及黨的決策來執行,黨 的重大事項是經由中央委員會決議,非由伊及一些人主導的 ,伊只有領薪水,沒有得到任何好處,也沒有詐騙。再者, 當時參與愛心捐認捐者都要填表,表的後面都有詳細的說明 ,需要黨有盈餘時才會發放,後來原民黨因為透支才無法發 放相關津貼,這不是詐騙,是被害人個人認知覺得被騙的問 題。又原民黨當時也是有發放部分福利金及撫卹金,有銀行 帳戶可查,不能因為後來沒錢發放就說愛心捐是騙人的。伊 沒有欺騙別人的意思,當時是因為主席表示這是合法的,原 民黨也是合法的政黨,伊才會去執行黨的決策云云。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張晉豪坦承有加入麗奇互助會,嗣則有擔 任原民黨組織部顧問,負責宣導愛心捐,輔導員編號為P051 ,當時有以扣案之原民新視界及黨務慈善宣導手冊對外宣傳 愛心捐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伊雖然 擔任原民黨組織部顧問,但這是編制外人員,無任何人事、 財務的決定權,也沒有參加過原民黨之會議,原民黨會推行 愛心捐政策與伊無關,伊沒有參與決策。而伊當初會為原民 黨宣導愛心捐政策,是因為伊相信原民黨是合法組織的政黨 ,黨主席伊掃魯刀是法學碩士,有律師資格,他說可以執行 這樣的活動,伊因而依照黨的政策對外宣導。所招來的錢也 是匯入原民黨的帳號,伊沒有詐欺云云。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伊掃魯刀坦承案發時擔任原民黨黨主席, 91年 4月,陳金里、陳文新有至花蓮拜訪,並說明麗奇互助 會所推行之福利制度,嗣於91年 6月23日有主持原民黨黨員 代表大會,原民黨嗣後有對外推行招募愛心捐業務等事實, 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犯行,辯稱:當時伊授權張晉堂處理黨 務、財務、會計等業務,但沒有授權福利金的事,後來決策 核心就由張晉堂領導,他們如何推行招募愛心捐,伊並不知 道,所繳的錢伊也不知道到那裡去了,後來發生問題,伊就 中止跟張晉堂的委任,並對張晉堂等人提告,伊沒有為詐騙 行為云云。
(五)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新坦承是從麗奇互助會轉到原民黨, 有帶張晉堂至花蓮拜訪時任原民黨黨主席之伊掃魯刀,91年 6 月23日原民黨有召開代表大會,通過愛心捐及撫卹金二個 專案,其並經推舉擔任原民黨副主席,愛心捐開始時間是在 同年 8月16日,一開始是印製原民新視界手冊,後來才印製 黨務慈善宣導手冊作為對外宣傳文宣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常 業詐欺之犯行,辯稱:加入原民黨是從麗奇轉過來的,是張 晉堂說可以幫助原住民,伊掃魯刀也說沒有問題,伊才加入 的。轉到原民黨後沒有再交過錢。至於原民黨所發生的事情 ,及金錢的進出伊都沒有看過,張晉堂也沒有把資料給伊看 過,張晉堂於伊掃魯刀授權之後,所有的事情都是由他來操 作,伊根本都不懂這些事情,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事情,以為 這個制度可以幫助到原住民云云。
(六)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朱進丁供承是從麗奇互助會轉到原民黨, 在麗奇互助會時就有買愛心捐、往生撫恤金,原民黨於91年 6 月23日召開代表大會,該次會議有通過愛心捐及撫恤金專 案,而其則被推舉為原民黨中央監察委員等事實,惟否認有 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伊雖然是監察委員,但只是橡皮 圖章,沒有什麼權力,也沒有辦法過問什麼,黨要推行什麼
事情跟伊無關,伊不知道撫卹金要如何運作,也不知道事實 上有無發放撫卹金云云。
(七)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方天木供承是從麗奇互助會轉到原民黨, 在麗奇互助會時就有買愛心捐、往生撫恤金。原民黨於91年 6 月23日召開代表大會,有通過福利辦法,而其並被推舉為 中央監察委員,後來原民黨確實有愛心捐及撫卹金的專案, 其並有參與宣傳及吸收新黨員入黨,黨部則有印製原民新視 界及黨務慈善宣導手冊作為文宣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常業詐 欺之犯行,辯稱:伊並不知道這些行為是非法的,如果知道 就不會去參與,伊主觀上沒有要欺騙別人的意思云云。(八)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李仁武供承是從麗奇互助會轉到原民黨, 在麗奇互助會時就有買愛心捐、往生撫恤金。91年 6月23日 原民黨有召開代表大會,其被推舉擔任中央委員,原民黨確 實有推動愛心捐及撫卹金制度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常業 詐欺之犯行,辯稱:伊身為原住民,理所當然可以加入原民 黨,伊的目的是希望原住民能夠壯大,但是卻遭有心人士利 用,伊並不知道這些行為是非法的云云。
(九)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正勇供承是從麗奇互助會轉到原民黨, 在麗奇互助會時就有買愛心捐、往生撫恤金。有參加91年 6 月23日原民黨所召開之代表大會,該次會議通過愛心捐及撫 恤金案子,其則被推舉為原民黨的中央常務委員。原民黨確 實有推行愛心捐及撫恤金專案,且有印製原民新世界及黨務 慈善宣導手冊作為對外文宣,其並曾陪同陳金里去宣傳等事 實,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伊當時認為這是愛 心的事業,才會去幫忙宣導,而愛心捐是黨有結餘時才發放 ,不是分五次領回。伊不知道這是非法行為,沒有詐欺云云 。
(十)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周明俊供承擔任原民黨組織部督導,91年 6 月23日有參與原民黨代表大會。原民黨後來確實有實施愛 心捐及撫卹金,並有印製原民新視界、黨務慈善宣導手冊作 為對外宣傳文宣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 :當時伊認為原民黨是合法的政黨,可以合法收取捐款,至 於收款以後要怎麼使用,這是黨的權力,伊不能作決定。而 福利津貼是要看黨是否有結餘,撫卹金則是必須從事黨務工 作滿1年才能領,都是有條件的發放。伊只有在黨部上班領 薪水,並沒有詐欺別人,亦未獲有不法所得云云。(十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惠晴供承擔任原民黨財務部會計,負 責協助林安怡掌管原民黨黨產、帳證登錄及相關帳務工作 ,有經手發放、審核有關愛心捐福利津貼及往生撫卹金計 畫專案之匯出、匯入款項與登帳作業等情,惟否認有何常
業詐欺之犯行,辯稱:伊只是一般單純的會計,沒有什麼 權利,只是審核單據是否正確,匯款金額是否正確,並非 由伊決定是否要發放這筆錢,伊也沒有做黨務、愛心捐宣 導云云。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張晉堂於90年 5月至10月間,籌組麗奇互助會,並自任 負責人,另聘請被告林安怡協助其處理財務事宜,復招募被 告朱進丁、陳文新、方天木、李仁武、黃正勇、張晉豪等人 加入麗奇互助會,及聘僱被告周明俊、林惠晴擔任互助會員 工,處理互助會之會務、會計等情,業據被告張晉堂、林安 怡、朱進丁、陳文新、方天木、李仁武、黃正勇、張晉豪、 周明俊、林惠晴等人坦承在卷(見本院本審卷一第 110頁正 、反面、第112頁、卷二第5頁背面),而該互助會之參加人 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並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經營模式為 由上至下呈金字塔態樣之組織型態會員,會員透過介紹他人 加入獲取一定之獎金,或因先實現一定之條件而獲取回饋金 等情,為被告張晉堂所不否認,而該互助會因違反公平交易 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於90年 9月間遭檢舉,經公平會對負 責人張晉堂調查後移請檢察官偵辦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92年度易字第152號判處張晉堂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 100 萬元,並經本院於93年10月13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 72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被告張晉堂並已於93年12月21日 執行完畢乙節,亦有本院被告張晉堂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 判決可按,此部分事實首堪予認定。
(二)而依被告伊掃魯刀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經具結後證稱:91年4 月,陳德金(更名為陳金里)、周明俊、陳文新有到花蓮來 找我。說要幫助原民黨壯大,他們說要用麗奇人生這個辦法 來做。他們提到麗奇人生之後,我有去他們辦公室瞭解過。 張晉堂也有出面跟我說明麗奇人生的經營狀況... 陳金里、 周明俊、陳文新後來都成為原民黨幹部,很多麗奇人生的人 加入原民黨... 原民黨所推行黨的福利制度是從麗奇人生的 模式而來,他們進來原民黨以後就用麗奇人生的模式推出往 生及福利津貼,這個福利制度都是麗奇人生的模式等語(見 原審卷四第7至9、17頁),此同案被告陳金里於本院上訴審 審理時亦經具結後證稱:91年 4月有帶張晉堂去花蓮找伊掃 魯刀,有提到愛心捐或撫恤金的事情,黨主席伊掃魯刀認為 這個方案對黨的經費有利,所以同意麗奇互助會的成員無償 移入原民黨,並且聘請張晉堂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 458頁 背面、第 459頁),足認被告張晉堂因上開非法經營多層次
傳銷之麗奇互助會經公平會移送法辦後,於91年 4月間某日 ,即透過被告陳文新及同案被告陳金里之引薦,至花蓮拜訪 時任原民黨黨主席之被告伊掃魯刀,先由同案被告陳金里向 伊掃魯刀解釋,再由張晉堂說服伊掃魯刀,以原民黨政黨名 義對外推行類似於麗奇互助會之「愛心捐」、「往生撫恤金 」各方案等情,確屬有據。嗣被告伊掃魯刀即以原民黨主席 身分號召於91年 6月23日,在臺北市松山區○○○路「環亞 大飯店」,召開原民黨第四屆第四次黨員代表大會(下稱原 民黨該次黨員代表大會),會中決議推行「愛心捐」、「往 生撫恤金」計畫專案,並推舉同案被告陳金里擔任秘書長、 被告陳文新擔任黨副主席,被告黃正勇、方天木、朱進丁、 李仁武分別擔任中央常務委員、中央監察委員、中央委員等 職務,被告伊掃魯刀另授權無原住民身分之被告張晉堂擔任 原民黨之首席顧問,被告張晉堂則再聘請被告林安怡擔任財 務長,另聘請被告張晉豪、周明俊分別擔任組織部顧問及督 導,及聘請被告林惠晴任財務部會計等節,此為被告張晉堂 、林安怡所不否認,被告伊掃魯刀、李仁武、陳文新、黃正 勇、周明俊等人亦分別證述在卷(詳如後述),此外並有原 民黨91年 6月26日中台原字第0001號函及附件:原民黨本次 黨員代表大會議程、原民黨91年第4屆第1次中央委員暨中央 監察委員聯席會議議程、原民黨中央(常務)委員、監察委 員會議簽到簿、內政部97年 4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70063901 號函及附件:原民黨自91年6月至93年4月止之全部中央委員 會、監察委員會會議紀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 第726號卷(三)第304至 307頁、第310至311頁、本院上訴字 第102號卷(三) 第267至287、406至415頁)、原民黨內部聯 絡函、黨中央幹部聯絡表(見93年度偵字第 10328號卷(一) 第124、125、 154頁)在卷可憑,亦有扣案之被告張晉堂之 工作證(內載其為首席顧問,置於證物箱編號 8-4內之編號 66)、原民黨之內部聯絡函等資料( 置於證物箱編號8-6內 之編號52)可資佐證。又經本院本審於101年5月23日勘驗原 民黨該次黨員代表大會光碟內容,勘驗結果:畫面10分10秒 至23分55秒,主席伊掃魯刀致詞時,確實有提到發展互助會 的主張。...48分10秒 :討論到第四案,特種產業互助福利 合作社計畫案,有關生活及個人的福利,互助會以愛心為創 立宗旨,進行方式及參加人資格及權利義務都有,發起人是 陳德金,主辦人是黨主席伊掃魯刀,後經過出席人員舉手通 過。50分3秒:...黨營的收入可以從互助會裡面撥入百分之 三十做為黨營的經費,可以壯大我們的黨。這是我們所有經 費的預算。後經鼓掌通過。55分15秒,黨主席伊掃魯刀致詞
。59分28 秒,開始選中央委員、監察委員。1時30分30秒, 選出中央委員。1 時31分33秒選出監察委員。...1時34分50 秒召開委員會,選出常務中央委員及常務監委、主席、副主 席。有該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38至239頁 ),是上開事實亦堪認定。至於原麗奇互助會之會員,得以 不支付任何款項,即按原約定條件轉入原民黨,係被告張晉 堂等人與時任原民黨主席之被告伊掃魯刀,為引進麗奇互助 會所合致之條件,僅係被告等人為達成詐欺犯行之籌備過程 ,尚無何人因此受詐騙可言,併此敘明。
(三)有關被告等人之分工,分述如下:
1、被告伊掃魯刀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經具結後證稱:周明俊、陳 文新,這些人是幹部;林安怡是財務,原民黨的存摺、印章 都是林安怡保管的;張晉堂做黨務執行工作;張晉豪、周明 俊、張晉堂他們當老師講解福利制度;地點是松隆路中央黨 部的會議室;朱進丁是監察委員,協助張晉豪講解說明、督 導;陳文新是副主席,有時開會我不在,他代理我去開會, 其並有去花蓮講解過;李仁武是中央委員,開會、表決黨的 政策;林惠晴是助理會計,幫林安怡的忙;黃正勇也是中央 委員,他有參加桃園地區的督導,宣揚及說明福利制度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4至22頁)。
2、被告朱進丁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經具結後證稱:在91年 6月23 日黨員大會後正式加入原民黨,並當選中央監察委員。林安 怡是財務長,負責保管捐款及金錢;張晉堂是負責整個中央 黨部的運作,推廣手冊上所載的這些福利津貼,是張晉堂決 策的。張晉豪是講師,伊掃魯刀是黨主席,陳文新是副主席 。張晉堂、張晉豪、周明俊曾在中央黨部,講解關於福利及 往生津貼的問題;張晉豪、張晉堂、林安怡也有叫伊去向黨 員宣導。周明俊是督導,有時會來上課,有時講課,按照原 民新視界裡面的辦法上課。林惠晴是會計,是幫忙林安怡。 黃正勇也是中央委員,他有時到桃園黨部裡面去指導,按照 原民新視界裡面的辦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3至36頁)。 3、被告黃正勇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經具結後證稱:我有擔任原民 黨的中央委員,從91年 6月23日。... 張晉堂是首席顧問, 伊掃魯刀有授權給他,他有上課及在開會時告訴我們愛心捐 有什麼好處,在中央黨部,有老師張晉堂、張晉豪、有時有 周明俊,告訴我們怎麼宣導;林安怡是財務長,負責管原民 黨的財務,愛心捐及撫卹金的財務也是她管的,收到的錢要 給她保管,並審核有無資格可以領取及發放;張晉豪是在中 央黨部講課,講愛心捐的課,朱進丁是監察委員,陳文新是 副主席,伊掃魯刀不在時,由他負責;李仁武是中央委員。
周明俊是督導,除了上課外,還有黨務的管理指導。林惠晴 是黨工,幫忙林安怡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8至50頁)。 4、證人吳正美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比較常看到的是 張晉堂在講解福利及往生撫恤制度,有時是林安怡會加強大 小水庫的部分,還有講師張晉豪也會講。張晉堂這幾位在講 課時,有拿黨務慈善宣導手冊上之水庫表說明經費的來源, 並強調黨有結餘就會發放。如果有介紹人來認捐愛心捐,介 紹人可以領到津貼。津貼會直接匯入到戶頭。愛心捐及往生 撫卹金的公告是林安怡貼的,她在上課時曾經強調過一些事 情,張晉豪有上課。伊掃魯刀是黨主席,陳文新是副主席。 張晉堂在黨裡面是較有權威的人,有什麼大小事情,都是他 發布,也有上課講解福利津貼這些事情,林惠晴負責收我們 交的資料云云(見原審卷四第51至60頁)。 5、被告李仁武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參加麗奇互助 會,因為陳德金(更名為陳金里)、張晉堂說可以直接從麗 奇轉過去原民黨,在麗奇參與的權益全部到原民黨繼續。.. . 在中央黨部參加上課的時候,講解的人以張晉堂為主,還 有周明俊,上課內容是教我們怎樣去做黨務宣導及講到愛心 捐及撫恤金。陳金里是秘書長,林安怡是管財務的,伊掃魯 刀是主席,陳文新是副主席。張晉堂是主席委託他管理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