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678號
KSEV,105,雄簡,2678,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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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2678號
原   告 劉師蘅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   告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104 年10月及11月間,各借款新 臺幣(下同)250,000 元與訴外人王台龍王台龍並於收受 借款後,交付由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均為玉山銀行七賢分行 ,發票日均為104 年12月29日,票號分別為CA0000000 、 CA0000000 號,票面金額均為250,000 元之支票共2 紙(下 稱系爭支票),作為清償,詎原告分別於105 年5 月16日、 105 年12月19日付款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被告於發票日後借與王台龍王台龍 再將系爭支票借與訴外人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昌易 公司)之負責人吳榮峰,再由金昌易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與 原告,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期後背書取得,僅有債權轉讓之 效力,而系爭支票又係王台龍向被告所借,系爭支票並無票 據請求權存在,原告自無從取得票據權利,亦不得主張票據 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上所載之債務人,不問是否為 實際受益之人,均須擔負履行責任,不得以該款係供給他 人使用為詞,對於債權人主張免責(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 30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文 ,準此,本件被告既抗辯原告係因期後背書受讓系爭支票



,而未能取得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自應就其抗辯加以舉 證,否則,縱被告係將票據借與他人,依法仍須負付款之 責。
(二)經查,被告就其上開所辯,固經證人王台龍到庭證稱:伊 與金昌易公司之負責人吳榮峰合作林口行政園區泥作工程 ,因金昌易公司與業主請款不順利,而伊又是不出資的股 東,伊就請被告開系爭支票讓伊拿給金昌易公司保管,伊 有與吳榮峰約定不要軋票,系爭支票是104 年12月29日跟 被告借來、105 年1 月初交給吳榮峰等語(見本院卷第29 頁至第30頁),惟本院審酌系爭支票係證人向被告所借得 ,可知被告與證人交情匪淺,證人立場本難免偏頗,且證 人既係因金昌易公司請款不易始交付系爭支票,豈有約定 僅將系爭支票交由金昌易公司保管,而不得向外借款之理 ?又證人僅係交付期後之支票與金昌易公司保管,對於解 決金昌易公司請款不易之問題又有何幫助?金昌易公司何 以要收受保管到期之支票?足認證人所證,實有諸多疑點 而難以採信;此外,證人吳榮峰亦到庭證稱:王台龍要向 原告借錢,原告要金昌易公司背書,因為伊與王台龍還有 工程款項未結,所以伊同意在系爭支票上背書,原告分別 在104 年10月底、11月底各借款250,000 元與王台龍等語 (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2頁),亦與證人王台龍所證內容 大相逕庭,益徵證人王台龍所述確非無疑,從而,本件實 難認證人王台龍所證內容為真,被告復未能提出其他事證 供本院調查,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原告 係期後背書取得系爭支票,依法自應負付款之責。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 月10日(見本院卷第15 頁、第16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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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