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779號
TPHM,101,聲,2779,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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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威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
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龍威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10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 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確定。上揭之罪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4號減刑再經本院96年度聲 字第2453號定期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㈡另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52 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5號判處 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確定。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 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 80,000元確定,前開部分之罪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 聲減字第1014號減刑後(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聲減字第1014 7號)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444號定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31日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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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