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增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增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增忠因竊盜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 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 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 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 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 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 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 ,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 金。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0 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10月,有上開刑事裁判書本乙份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 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另本件 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則本件所定 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漏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逕予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竊盜 │竊盜 │傷害 │妨害公務 │竊盜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6月28日 │100年8月21日 │100年7月3日 │100年12月9日 │100年10月29日 │
│ │ │ │ │ │ │
│ │ │ │ │ │ │
├────────┼───────┼───────┼───────┼───────┼───────┤
│偵查案號 │臺北地檢100 年│臺北地檢100 年│臺北地檢100 年│板橋地檢100年 │臺北地檢100 年│
│ │度偵字第14360 │度偵字第17492 │度偵字第17492 │度偵字第33180 │度偵字第18268 │
│ │號 │號 │號 │號 │號(原聲請附表│
│ │ │ │ │ │誤載為:100 年│
│ │ │ │ │ │偵字第17492 號│
│ │ │ │ │ │) │
├───┬────┼───────┼───────┼───────┼───────┼───────┤
│最 後│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下稱臺北地│ │ │ │ │
│ │ │院) │ │ │ │ │
│事實審├────┼───────┼───────┼───────┼───────┼───────┤
│ │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 │
│ │ │4556號 │2846號 │2846號 │4532號 │第1205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8日 │101年3月7日 │101年3月7日 │101年4月30日 │101年7月18日 │
├───┼────┼───────┼───────┼───────┼───────┼───────┤
│確 定│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 │101年度上易字 │
│ │ │4556號 │2846號 │2846號 │第1448號 │第1205號 │
│ ├────┼───────┼───────┼───────┼───────┼───────┤
│ │判 決│101年1月30日 │101年4月2日 │101年4月2日 │101年6月29日 │101年7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1 年│臺北地檢101 年│臺北地檢101 年│板橋地檢101年 │臺北地檢101 年│
│ │度執字第895 號│度執字第2341號│度執字第2341號│度執字第9011號│度執字第4654號│
│ │(編號1 ~3已 │(編號1 ~3 已│(編號1 ~3已 │ │ │
│ │定刑有期徒刑10│定刑有期徒刑10│定刑有期徒刑10│ │ │
│ │月) │月) │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