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715號
TPHM,101,聲,2715,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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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宗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備註」欄誤載 為「編號3 、4 定應執行刑1 年1 月」,編號5 「判決確定 日期」欄誤載為「101.07.26 」,業經更正如附表編號2 、 3 、5 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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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