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79號
TPHM,101,聲,2579,201208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舒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舒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84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 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98年7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 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 3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