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武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武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楊武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毀棄損壞等 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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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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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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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1
│ │算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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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3月27日傍晚至翌日 │97年10月26日上午8時許 │97年10月27日凌晨4時許 │97年12月20日凌晨5時許 │
│ │凌晨1時5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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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67號 │9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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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100年3月4日 │101年4月10日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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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100年3月31日 │100年4月10日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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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
│ │標準:「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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