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0年度,623號
MLDV,90,苗簡,623,2001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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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二三號
  原   告 台灣首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折合
     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捌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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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首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