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1342號
TPHM,101,上易,1342,2012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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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東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01年度上
易字第1342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第二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588、1589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 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 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 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東方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揆諸上開規定,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提起 本件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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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