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上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龍輝
選任辯護人 林蓓玲律師
石繼志律師
林承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榮欽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涓
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選訴
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43號、第6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唐龍輝部分撤銷。
唐龍輝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預備及用以交付之賄賂共新臺幣拾捌萬壹仟元,沒收;未扣案預備之賄賂新臺幣壹萬玖仟元,與黃榮欽、張嘉涓、江永嵩、陳建忠及交付新臺幣二十萬元予黃榮欽之該成年人連帶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民國(下同)99年11月27日進行投票之「第一屆新北市市 議員選舉(第四選區-即新北市板橋區)」競爭者眾,詎唐 龍輝(第一屆新北市市議員第四選區侯選人黃俊哲服務處之 主任)、黃榮欽(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 下同〉)民權里里長,於99年11月27日進行之里長選舉為其 一人同額競選)、張嘉涓(臺北縣板橋市光華里里長,於99 年11月27日進行之里長選舉為其一人同額競選)、江永嵩( 臺北縣板橋市光華里之里民,亦為「春欣藥局」之負責人) 、陳建忠(臺北縣板橋市光華里鄰長)及某年籍、姓名不詳 之成年人,為使黃俊哲(民主進步黨推薦)能當選,竟共同 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之單一犯意聯絡,先由該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交付 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予黃榮欽後,黃榮欽即於99年9 月下旬央求張嘉涓代為尋找其里(光華里)內支持民主進步 黨之「深綠」人士,約一星期後,經張嘉涓告以尋得江永嵩
、陳建忠2 人,黃榮欽遂於99年9 月30日下午前往臺北縣板 橋市光華里之活動中心找張嘉涓,並告訴張嘉涓將交付現金 20萬予江永嵩、陳建忠之從事賄選一事,旋於同日19時許, 即由張嘉涓帶領黃榮欽前往「春欣藥局」(位於臺北縣板橋 市○○街28之1 號),2 人到達時,前經張嘉涓相約之陳建 忠先抵達,而江永嵩亦在其內,於渠等言談間,黃榮欽乃交 付江永嵩、陳建忠各10萬元,並以比「一」之手勢,要求江 永嵩、陳建忠各以1 票1 千元之方式交付賄賂予有投票權之 不特定選民,而請求投票予黃俊哲而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 嗣於99年10月29日,新北市市議員侯選人之號次完成抽籤( 黃俊哲之號次為3 號)後,唐龍輝即告知張嘉涓欲與江永嵩 、陳建忠見面,張嘉涓即於99年10月31日、100 年11月1 日 透過行動電話聯絡,邀約陳建忠於99年11月1 日17時許在「 春欣藥局」見面,其後於該約定之時間即由張嘉涓帶領唐龍 輝至「春欣藥局」與江永嵩、陳建忠會面,唐龍輝因質疑江 永嵩、陳建忠所取得之前開賄款尚未發放,乃以手指向臺北 縣板橋市浮州地區,並以閩南語告知江永嵩、陳建忠:「這 邊有下!那邊也有下!」,而催促江永嵩、陳建忠應儘快進 行賄選之事,陳建忠則以閔南語回稱:「太早下沒有效!」 ,而江永嵩亦在旁附和,旋唐龍輝、張嘉涓即離開「春欣藥 局」,張嘉涓並詢問唐龍輝何以知道江永嵩、陳建忠未發放 賄款一事。迨唐龍輝、張嘉涓離去後約2 、3 日,江永嵩、 陳建忠乃於「春欣藥局」內商議,並決定由江永嵩負責以1 票1 千元之方式交付賄賂予臺北縣板橋市○○街之選民,陳 建忠則負責以同一方式交付賄賂予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雙號及南雅西路2 段38巷之選民,嗣江永嵩即依計劃而於 如附表所示時、地以1 票1 千元之代價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 (現金)予具投票權之余曾阿雪、黃清江、張文超、林金鳳 、陳翠雯(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除請求渠等本人投票予黃俊哲外,並有囑託將 餘款轉交於家中具有投票權之人之用意,並轉知亦應投票予 黃俊哲(惟均未及轉知、交付即遭查獲);另陳建忠則遲未 進行發放賄賂(現金)予選民。其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 調查站(現改制為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同)接獲 檢舉而循線偵悉上情,而江永嵩、陳建忠、張嘉涓於偵查中 均自白上開犯行。(江永嵩、陳建忠業經原審判處緩刑確定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張嘉涓、江永嵩、陳建忠及另案被告高萬於調查站(處) 詢問時之陳述,對被告唐龍輝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陳述,而被告唐龍輝之選任辯護人已主張無證據 能力,且無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規定,故上開言詞陳述對被告唐龍輝即無證據能力 ;另被告張嘉涓、江永嵩、陳建忠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之 身分所為之證述,為被告唐龍輝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言詞陳述紀錄,且經具結,合於法定要件,復查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乃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而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其立法理 由已敘明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未予被告 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對被告之防禦權固有所妨礙, 然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 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 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 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始設有該條項之規定,更 何況該等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具結而經交互詰問 ,足供被告唐龍輝及辯護人行使詰問權,並給予對質之機會 ,是被告唐龍輝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張嘉涓、江永嵩、陳 建忠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 云,核屬無據。
二、次按電話監聽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 ,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 ,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 2 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 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 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 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不生須依 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審認有無證據能力(參照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7號刑事判決要旨)。查被告唐龍 輝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陳建忠、張嘉涓於99年10月31日,99 年11月1 日之行動電話通話譯文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並無
證據能力云云;然就此監聽業經偵查機關向原審法院聲請而 獲核發通訊監查書(見原審卷〈二〉第213 頁之原審99年聲 監字第1037號通訊監察書),而就其內容亦為通話之當事人 (被告張嘉涓、陳建忠)所不否認,而被告唐龍輝之辯護人 亦非質疑通話之內容與譯文是否相符,復經法院就該譯文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應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 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定 。查本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 下述所調查之其餘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本案經調查之該等證據資料,縱有屬傳 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者,因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一切客觀情況,認為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自得為證據。
四、另本案經被告唐龍輝之辯護人及被告張嘉涓之辯護人主張無 證據能力部分,因未採為本件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 故就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不予贅述;至於被告唐龍輝及其辯 護人主張被告江永嵩、陳建忠分別99年11月23日、99年11月 24日於調查站之供述係受調查員誘導而為對被告唐龍輝不利 之供述一節,因被告陳建忠、江永嵩於調查站之供述對被告 唐龍輝而言,並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至於其作為彈劾證 據使用之效果,則詳如後述。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榮欽坦承伊係臺北縣板橋市民權里里長 ,伊為使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候選人黃俊哲能當選,乃於99 年9 月下旬央求被告張嘉涓代為尋找其里(光華里)內支持 民主進步黨之「深綠」人士,約一星期後,經被告張嘉涓告 以尋得被告江永嵩、陳建忠2 人,伊遂於99年9 月30日下午 前往臺北縣板橋市光華里之活動中心找被告張嘉涓,並告訴 被告張嘉涓將交付現金20萬元予被告江永嵩、陳建忠之從事 賄選一事,旋於同日19時許,即由被告張嘉涓帶領伊前往「 春欣藥局」,伊並交付被告江永嵩、陳建忠各10萬元,要求 被告江永嵩、陳建忠各以1 票1 千元之方式交付賄賂予有投 票權之不特定選民,而請求投票予黃俊哲等情而承認犯罪;
訊據被告張嘉涓固坦承伊係臺北縣板橋市光華里里長,被告 黃榮欽曾央求伊代為尋找其里(光華里)內支持民主進步黨 之「深綠」人士,嗣經伊告以尋得被告江永嵩、陳建忠2 人 ,伊遂於99年10月31日19時許帶領被告黃榮欽前往「春欣藥 局」,被告黃榮欽有交付現金予被告江永嵩、陳建忠,其後 伊於99年10月31日、100 年11月1 日透過行動電話與被告陳 建忠聯絡,相約於99年11月1 日17時許在「春欣藥局」見面 ,屆時伊即帶領被告唐龍輝至「春欣藥局」與被告江永嵩、 陳建忠會面,伊有聽到被告唐龍輝對被告江永嵩、陳建忠說 「這邊下、那邊下」,離開「春欣藥局」後,伊有詢問被告 唐龍輝為何知道被告江永嵩、陳建忠沒有下等情;訊據被告 唐龍輝固坦承伊係第一屆新北市市議員第四選區侯選人黃俊 哲服務處之主任,於99年11月1 日17時許,由被告張嘉涓帶 領伊至「春欣藥局」與被告江永嵩、陳建忠會面一事;惟被 告張嘉涓、唐龍輝均矢口否認犯罪,被告張嘉涓辯稱:於99 年9 月30日,伊在「春欣藥局」突然看到被告黃榮欽拿現金 給被告江永嵩、陳建忠,伊不知道那是什麼錢,也沒有聽到 有關賄選之事,嗣於99年11月1 日伊在「春欣藥局」有聽到 被告唐龍輝向被告江永嵩、陳建忠說:「這邊下、那邊下」 ,但伊不知道是何意,而被告江永嵩有交付賄賂予選民一事 ,伊亦不知情云云;另被告唐龍輝辯稱:伊並未向被告江永 嵩表示:「這邊有下!那邊也有下!」,對於賄選之事,伊 完全不知情云云。另:(一)被告唐龍輝之辯護人辯護稱: 被告唐龍輝從未請被告江永嵩、陳建忠為賄選之事,亦不知 被告黃榮欽交付現金予被告江永嵩、陳建忠,同案被告江永 嵩、陳建忠、張嘉涓為獲減輕其刑之寬典,顯恐有不實陳述 以減輕刑責之誘因,渠等之供述並不可採信,且公訴人推測 被告唐龍輝於事隔一個月後,親赴「春欣藥局」之公開場合 督促賄選買票,顯與經驗法則有違云云。(二)被告黃榮欽 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黃榮欽就本案犯行業於調查處詢問時 自白云云。(三)被告張嘉涓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張嘉涓 並不知其他被告聯絡之事,故無犯意聯絡,被告張嘉涓並無 實行參與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另原審訊據同案被告 陳建忠、江永嵩則坦承渠等分別係「春欣藥局」之負責人及 臺北縣板橋市光華里鄰長,於99年9 月30日19時許,由被告 張嘉涓帶領被告黃榮欽前往「春欣藥局」與被告陳建忠、江 永嵩見面,於言談間,被告黃榮欽乃交付被告江永嵩、陳建 忠各10萬元,並比「一」之手勢,要求被告江永嵩、陳建忠 各以1 票1 千元之方式交付賄賂予有投票權之不特定選民, 而請求投票予黃俊哲,嗣於99年10月31日、100 年11月1 日
,陳建忠透過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嘉涓聯絡,相約於99年11月 1 日17時在「春欣藥局」會面,其後於該約定之時間即由被 告張嘉涓帶領被告唐龍輝至「春欣藥局」與被告江永嵩、陳 建忠會面,被告唐龍輝乃以手指向臺北縣板橋市浮州地區, 並以閩南語告知被告江永嵩、陳建忠:「這邊有下!那邊也 有下!」,而被告陳建忠則以閔南語回稱:「太早下沒有效 !」,而被告江永嵩亦在旁附和,迨被告唐龍輝、張嘉涓離 開「春欣藥局」約2 、3 日後,被告江永嵩、陳建忠乃於「 春欣藥局」內商議,並決定由被告江永嵩負責以1 票1 千元 之方式交付10萬元之賄款予臺北縣板橋市○○街之選民,被 告陳建忠則負責以同一方式交付10萬元予臺北縣板橋市○○ ○路○ 段雙號及南雅西路2 段38巷之選民,嗣被告江永嵩即 依計劃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現金) 予各該具投票權之選民,請求渠等本人及轉知家人投票予黃 俊哲等情而均承認賄選犯行,且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二、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唐龍輝、黃榮欽、張嘉涓之供述,及 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江永嵩、陳建忠於原審所為之上開 自白外,並有下述證據足資佐證:
1、證人江永嵩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99年9 月30日陳建 忠、張嘉涓、黃榮欽在春欣藥局停留多久?)差不多停留 1 個多小時,黃榮欽先走,再來我們三個人在聊天,後來 張嘉涓又走了,陳建忠最後走。」、「(黃榮欽到春欣藥 局你們聊天多久,黃榮欽才拿出現金?)聊沒有多久,黃 榮欽就把現金拿出來,黃榮欽拿出現金時,黃榮欽也沒有 講什麼,但拿出現金之前我和黃榮欽在講民進黨市議員選 舉,誰會比較有機會當選,講王淑慧有機會當選,黃俊哲 有危險,講到黃俊哲有危險過沒多久,黃榮欽就拿出現金 10萬元,然後我看到現金我就先推辭,我向黃榮欽說『這 個不要』,然後把錢推給黃榮欽,黃榮欽說趕快收不要讓 別人看到,我就用抹布蓋上,當時我不想收下現金。」、 「(如何知道這10萬元就是要幫黃俊哲競選?)我是聽黃 榮欽講我就知道,因為當時黃榮欽有說要幫黃俊哲拉票, 我有說我本身就是支持黃俊哲,所以我可以確定這10萬元 就是要幫黃俊哲競選。」、「陳建忠事後有告訴我,黃榮 欽也是交給他10萬元,所以我認為黃榮欽也是交給我10萬 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他字第262 號卷第85頁、第86頁)、「(方才所述交付黃清江、張文 超、陳翠雯、林金鳳以及之前所述之余曾阿雪現金,是否 均屬實在?)是,黃清江我給他6,000 元,張文超我給他
2,000 元,陳翠雯我給她7,000 元,林金鳳我給她4,000 元,余曾阿雪我給她5,000 元,給錢經過如我前次應訊及 剛才所述,我都向他們說黃俊哲是我姪子,我拜託他們把 票投給3 號黃俊哲,他們都有向我說好。」、「(一票1, 000 元是如何決定的?)好像是黃榮欽說的,是在99年9 月30日在春欣藥局說的,一開始我都說我有拒絕,但現場 我不確定是黃榮欽講的還是張嘉涓講的,我原先拒絕,後 來我用抹布蓋起來,我原本心裡想行情是每票500 元,我 接著幫黃榮欽倒酒,然後我們一邊喝酒,黃榮欽突然說1 票1 千元,我心裡想現場錢是不是變薄了,當時張嘉涓和 陳建忠也在場。」、「(你聽到1 票1,000 元時,你有去 看張嘉涓的反應嗎?)黃榮欽坐我對面,我左手邊是張嘉 涓,我右手邊是陳建忠,桌子大約4 尺長,如同101 偵查 庭律師座位再長一些,黃榮欽就突然從我對面把錢拿給我 ,我同意調查官到我家中拍照,我可以在照片上說明,我 忘記我是否有去看張嘉涓的反應,因為看到錢事出突然。 」、「(黃榮欽把錢拿出來多久後離開?)大約是再喝了 半杯葡萄酒後,黃榮欽就先離開了,我本來還要幫黃榮欽 倒酒,但黃榮欽說他有事要先離開,張嘉涓再聊一下也離 開了。」、「(11月1 日其他人到春欣藥局順序?)是陳 建忠還是張嘉涓先來,我忘記了,當天唐龍輝來之前不知 道為何要來藥局,也是陳建忠還是張嘉涓跟我說有人要來 找我和陳建忠,但我可以確定唐龍輝是最後到的。」、「 (唐龍輝當天為何要找你們?)唐龍輝有帶一些黃俊哲的 文宣便條紙二袋,唐龍輝就直接放在藥局,旗子和海報並 不是唐龍輝現場帶來,是因為現場還是掛著王淑慧的布條 ,門口有一棵樹,原本掛著王淑慧的布條,不知道現場是 誰說看起來怪怪,過了二天,就有人把旗子和海報及面紙 帶來了,11月1 日唐龍輝在我們喝酒的桌子向我、陳建忠 和張嘉涓用手指比同時說『這邊有人下了,那邊也有人下 了,你們這邊怎麼沒有下(台語)』,我們台語講『下了 』就是指有發錢了,陳建忠現場回答『沒有人這麼早下』 ,我同時也接著說『是呀,沒有人這麼早下,太早下沒有 效』。」、「(你後來有發上述的錢,和11月1 日之見面 有何關係?)就是11月1 日唐龍輝來了解是否有發錢,我 過幾天才決定要開始幫黃俊哲發錢。」、「(在調查局詢 問時,你有說到張嘉涓教你如何回答檢調的問題,是何用 意?)張嘉涓說如果調查局約我的話,要我說只有黃榮欽 還有張嘉涓還有我三個人,沒有陳建忠,因為黃榮欽在調 查局這麼說,所以要我也這麼說。」(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選他字第262 號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 、「黃榮欽叫我支持黃俊哲,黃榮欽說一票1,000 元。」 、「(黃榮欽拿錢給你時,你的反應?)我嚇了一跳,我 要把錢還給黃榮欽,黃榮欽向我說這麼多人,不要讓別人 看到,因為我店裡常有人走動,所以我就先用抹布把錢蓋 在桌上,繼續聊天喝酒,錢拿給我之後,差不多再喝半個 鐘頭,黃榮欽就說有事要先離開。」、「過了一個月左右 ,張嘉涓向我說黃俊哲服務處的主任就是在庭之唐龍輝會 來,大約下午5 點左右到春欣藥局,當時有我、張嘉涓、 唐龍輝、陳建忠在場,我們是在春欣藥局櫃台的桌上談事 情,我們4 人坐下後,唐龍輝又站起來去外面拿了二袋便 條紙進來,唐龍輝比前面向我們說『那邊有人下了(台語 )』,我不確定是別的議員下了還是指我們還沒下,我不 清楚,『下』的意思,我認為是發放金錢,當場陳建忠回 答說早下效果不好,我也回應說早下效果不好,唐龍輝在 現場停留大約10分鐘左右,唐龍輝就說他有事先走,唐龍 輝走後,張嘉涓留一、二分鐘,張嘉涓也離開春欣藥局。 」、「(唐龍輝來過後,你和陳建忠決定如何?)我有向 陳建忠說我在看店比較少出去,所以林園街這邊我來『弄 』,就是來發錢的意思,陳建忠要負責南雅西路那邊。」 、「唐龍輝是講『那邊也下了(台語)』,依我的了解, 在選舉期間說『下』是指發放現金的事。」(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43號卷〈一〉第137 頁至 第138 頁),嗣於原審審理中其復證稱:「(9 月30日張 嘉涓跟黃榮欽到你的春欣藥局是要做什麼?)張嘉涓她來 剛開始是介紹說黃榮欽是民權里里長,張嘉涓有帶一些小 菜,我以為是來介紹朋友的。我跟黃榮欽之前不認識。黃 榮欽拿名片跟我說他是民權里里長,我就跟黃榮欽聊天, 我說我叔叔以前是民安里里長,我叔叔的兒子跟黃榮欽是 國中同學,我跟黃榮欽說那是我堂弟,在聊天的時間,黃 榮欽拿出10萬元給我,我說不要不要,拿10萬元給陳建忠 我沒有看到,因為他坐在對面、他遞給他我沒有看到。」 、「(你對這個錢怎麼處理?)我說不要不要,他說沒關 係,我就拿抹布把錢蓋起來,等喝酒聊天大約五分鐘,我 才把錢放進抽屜。」、「(你怎麼對這個錢這麼樣的不敢 讓錢見人的感覺?)因為就是叫我買票。」、「(他有明 講這個錢是要你拿來買票的嗎?)在聊天的時候就有講到 。」、「(你的意思是說,因為講的話題都是選舉的事情 ,所以錢一拿出來你就知道是跟選舉有關,也就是要你去 買票?)對。」、「(拿到錢以後,你怎麼處理?黃榮欽
有沒有指示錢怎麼買?)1,000 。用手指比1 。」、「( 唐龍輝來的目的是什麼?)要插旗子跟張貼海報,我說我 前面、後面都可以插二根旗子跟二張海報。」、「(後來 唐龍輝有說什麼話嗎?)他先拿二袋便條紙進來,等陳建 忠進來之後,唐龍輝說『那邊人下了,那邊人也下了』( 台語),而且用手比,比的方向就是浮洲,因為從我們林 園街那邊比的。」、「(他說這樣的話,你或陳建忠有回 應什麼嗎?)陳建忠說『太早下效果不好』,我說『對啊 對啊』,也是用台語說。」、「(唐龍輝說『那邊人下了 ,那邊人也下了』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說這邊怎麼還 沒有下。」、「(這邊指的是什麼?)就是我們這邊怎麼 還沒有下。」、「(『下』是『下』什麼?)意思可能是 錢下去。」、「(錢下去是要做什麼?)買票。」、「( 你怎麼知道唐龍輝要到你的春欣藥局?)我不知道,是人 來了,張嘉涓介紹唐龍輝說唐龍輝是黃俊哲服務處主任。 」、「(唐龍輝來的主要目的是探詢你們有沒有買票了? )主要還是插旗子,還有海報,還有講這些意思怎麼還沒 下。」、「(從黃榮欽那邊拿到錢以後,你有跟陳建忠商 量怎麼處理這些買票錢的事情嗎?)那是以後,因為那時 還早。是唐龍輝來了以後。」、「(你跟陳建忠怎麼商量 ?)唐龍輝來之後過差不多二、三天,陳建忠來,我就跟 他說我很少出門,我都在店裡,林園街這裡就我來發放, 另外南雅西路二段跟38巷那邊你來發。」、「(你怎麼會 唐龍輝來之後,才有買票的動作?)因為我跟別人聊天的 時候,別人給我建議說這種東西差不多投票前二、三天效 果才會出來。」、「(張嘉涓怎麼會帶唐龍輝來找你?) 他就是來詢問說插旗子跟海報。」、「(張嘉涓她不去找 別的人,如果是單純插旗子跟海報,光華里這麼多人、這 麼多地方,怎麼會找你不去找別人?)因為我可能有跟黃 榮欽拿錢。」、「(你的意思是說,是因為你有跟黃榮欽 拿錢,所以張嘉涓才帶唐龍輝來找你?)對。」、「(在 9 月30日在春欣藥局的時候,你有跟張嘉涓討論如何處理 這10萬塊嗎?)黃榮欽先走以後,我跟陳建忠有討論說黃 俊哲的票要給他多一點這樣子。拿錢的時候張嘉涓還在藥 局裡面。後來陳建忠說他也有拿到,我就跟他討論錢要怎 麼買票黃俊哲的票會比較多、我們才有面子,張嘉涓有在 旁邊,我不記得張嘉涓是否有參與討論。」、「(11月1 日唐龍輝來找你時,跟你提到『那邊下了、那邊也下了』 的時候,張嘉涓有表示什麼意見嗎?)沒有表示意見,她 在旁邊,她也有聽到。」、「(你當天在調查局跟檢察官
的面前,為什麼沒有提到唐龍輝有來藥局說『那邊下了、 那邊也下了』這句話?)調查局跟我講的就是說跟我問錢 的問題,所以我只有答錢的問題,所以我只有答9 月30日 那一天。」、「(為什麼你到11月23日在調查局跟檢察官 面前,你會忽然提到說99年11月1 日唐龍輝有到藥局說『 那邊下了、那邊也下了』?)是檢察官借提我出來說我沒 有講實話,我說我為什麼沒有講實話,調查局跟我說那天 唐龍輝有去,調查員說檢察官不相信我說的,說我沒有講 實話,然後調查員說11月1 日唐龍輝去我那邊做什麼,我 才想到不是只有問我錢的問題。」、「(11月23日你在調 查站的時候,錄音光碟有說你不記得唐龍輝是講下還是發 ?)他應該是講『下』。我不記得有沒有說不記得他是講 下還是發。」、「(調查員有沒有跟你說要說出上面才可 以出去?)22號的時候,他拿一本給我看,說如果我講出 來,他可以跟檢察官問看看我可不可以當證人。沒有說這 樣我可以出去。」、「(99年11月1 日就是張嘉涓、唐龍 輝跟陳建忠有去你藥局,你記得他們來的順序?)張嘉涓 、唐龍輝先來,張嘉涓跟我講說等一下建忠大哥會過來, 過沒幾分鐘陳建忠進來,唐龍輝已經把便條紙都拿進來, 他才跟陳建忠、跟我講說『那邊人下了、那邊人也下了』 。」(見原審100 年7 月26日審判筆錄)。嗣於本院審理 時,證人江永嵩仍舊證稱: 黃榮欽當場拿錢出來的時候, 大家都在場有看到聽到,伊怕外人撞見,才用抹布蓋住錢 …,黃榮欽講一票一千元,伊想錢都變薄了,以前一票才 五百元…,唐龍輝講這樣的話( 指『這邊有人下了,那邊 也有人下了,你們這邊怎麼沒有下(台語)』) ,所以我 才提早下( 指撒錢買票) …等語( 詳見本院101 年8 月1 日審判筆錄) ;綜觀其於原審偵審以迄本院審理時前後證 詞均屬一致,並無齟齬,所稱買票賄選等情應屬實在而可 採信。據其上述證詞可知: 被告張嘉涓既同在現場,對黃 榮欽拿錢出來這種不尋常之舉動,自不可能罔若置身事外 而沒有見聞,所辯不知情,殊無可採;而唐龍輝如果不是 要參與賄選,又怎麼會無端說出『這邊有人下了,那邊也 有人下了,你們這邊怎麼沒有下(台語)』這種話;又被 告黃榮欽是拿錢出來分派給江永嵩、陳建忠而主其事的要 角,準此,被告唐龍輝、黃榮欽、張嘉涓三人均難脫卸其 責,況彼等本與江永嵩、陳建忠毫不相干,如非共謀賄選 ,何以竟一再與江永嵩、陳建忠碰面,並提及選舉或買票 之事?其間隱情已灼然可見。
2、證人即被告陳建忠於偵查中證稱:「(黃榮欽到場後是如
何說到請你們支持黃俊哲?)黃榮欽到了之後我們就聊天 ,我們在場的人除了張嘉涓外,都是綠營的支持者,我們 就談到綠營新北市的選舉,黃榮欽就說麻煩大家支持黃俊 哲,過了一下,沒有多久,在我要回去之前,就是我表示 我要回去了,黃榮欽就把錢拿出來,我有看到黃榮欽有把 錢拿給江永嵩,也有拿錢給我,黃榮欽拿錢出來時,黃榮 欽就用手比1 ,我以為黃榮欽的意思是說1 票1 千元。」 、「(為何你認為是一票千元?)因為黃榮欽比1 ,不然 黃榮欽比1 要幹嘛。」、「(〈提示99年10月31日12時許 通聯譯文2 通〉對方張嘉先和黃俊哲總部聯絡後再打電話 找你,有何意見?)這是黃俊哲的人要來問錢有沒有下去 的,是唐主任要問我錢有沒有下去,是在春欣藥局,〈提 示99年11月1 日通聯譯文〉99年11月1 日15:51 的電話就 是要約在春欣藥局見面,11月1 日在春欣藥局現場有我、 唐主任、張嘉涓里長、江永嵩,我沒有印象黃榮欽是否有 到場。」、「(為何你剛才會說唐主任會問錢有沒有下去 ?)他的意思就是這樣。」、「11月1 日我到場時,只有 江永嵩在春欣藥局,我大約是在太陽下山後到春欣藥局的 ,再來就是唐主任到場,再來就是張嘉涓到,唐主任到場 時只有說這次你們一定要幫忙多拉幾票,就這樣講,講沒 幾句,一下子唐主任就說他有事就先走了。」、「(唐主 任講這樣,你為何會覺得是在問錢是否有下去?)我自己 認為如果錢是從黃俊哲總部出來,他們應該知道要買票, 所以我會這樣認為。」(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選他字第262 號卷第156 頁至第158 頁)、「(99年9 月30日張嘉涓和黃榮欽在春欣藥局究竟是如何討論支持黃 俊哲及發放現金之過程?)我不清楚張嘉涓是否看到我拿 到錢,我是背向張嘉涓,黃榮欽拿錢給我時,張嘉涓是在 我後面,我無法確定張嘉是否有看到我拿錢,當時我是站 起來的,我要回去了,黃榮欽有講『隔壁里也拿去了(台 語)』時,張嘉涓也在場,當時張嘉涓沒有說話。」、「 (99年9 月30日你在張嘉涓和黃榮欽離開後,有無告知江 永嵩你有拿到錢?)當天我沒有跟他講,但我覺得他有看 到,但隔天就是10月1 日,我去找他,我向江永嵩問說拿 這個錢是什麼意思,江永嵩就回答這樣不太好,我才說里 長介紹他來好像是害我們的,之後我才和江永嵩討論由他 發林園街,我則負責南雅西路二段雙號。」、「(唐龍輝 到場時是否有討論春欣藥局外布條?)有,是唐龍輝提到 春欣藥局外面為什麼要掛王淑慧的布條,唐龍輝講說為什 麼沒有掛我們的,張嘉涓當時已經在場,但她沒有多說什
麼,唐龍輝後來給我們便條紙。」、「(唐龍輝和張嘉涓 到場後,江永嵩有請他們到春欣藥局裡面談事情?)有進 來坐一下,(提示11月1 日現場圖)座位就是當天的坐法 ,唐龍輝用比的,口中唸唸有詞『這邊也下去,那邊也下 去,你們這邊下了沒有(台語)』,當時張嘉涓就坐在圖 上的位置,但張嘉涓沒有說話,唐龍輝又說『你們這邊要 多開幾票(台語)』,我和江永嵩就說『對啦、對啦(台 語)』,我們也有回答說『太早下沒效(台語)』,後來 唐龍輝就把便條紙拿來,唐龍輝停留時間不長。」(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他字第43號卷〈一〉第60 頁、第61頁)、「(99年你是否到春欣藥局?)有,當天 我忘記是張嘉涓還是黃榮欽找我去春欣藥局,只能確定不 是江永嵩找我去的,我先到春欣藥局,江永嵩原本就在春 欣藥局內,接下來黃榮欽來了,後來張嘉涓買了下酒菜也 到了,我們有坐下來喝酒聊天。」、「剛開始是閒聊,黃 榮欽問我們支持誰,我們說我們本來就是支持黃俊哲,黃 榮欽一開始並沒有說他是支持何位市議員候選人,後來黃 榮欽才說他支持黃俊哲,現場我和江永嵩及黃榮欽一致表 示要支持黃俊哲,一開始沒說到要如何支持黃俊哲,後來 我說我要回去了,過了一下,黃榮欽拿了二疊錢出來,然 後我和江永嵩嚇了一跳,那時我和江永嵩怕被別人看到, 我們也會怕,後來我們錢拿了我們就回去了。」、「(黃 榮欽拿錢給你時,他如何表示?)黃榮欽就斜斜的比1 , 我的理解就是要買票,我認為黃榮欽比1 應該就是一票1, 000 元的意思。」、「(之後還有人約你見面要處理這筆 錢的事?)是11月初,一開始約的時間沒有說錢的事,張 嘉涓跟我說黃俊哲那邊的人要來,後來我大約是傍晚到春 欣藥局,當時有我和江永嵩、張嘉涓及在庭之唐龍輝到場 ,唐龍輝一開始是說要支持黃俊哲,後來唐龍輝說『這邊 下,那邊也下了』,依照我的理解,選舉時說下,我認為 是買票,因為我們之前有拿到錢,我回應唐龍輝說『那個 太早下沒有用』,唐龍輝過了一下就離開了,唐龍輝也有 拿便條紙叫我們幫他發一下。」、「(唐龍輝來過春欣藥 局後,對於你和江永嵩如何影響?)江永嵩就說他要弄林 園街那邊,叫我去弄南雅西路二段那邊,弄就是去處理買 票的事,但我後來沒有發錢,我來我把那10萬元繳交給調 查局了。」(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第43 號卷〈一〉第139 頁、第140 頁),嗣於原審審理中其復 證稱:「(99年9 月30日晚上7 點你到春欣藥局是要做什 麼事?)因為里長張嘉涓找我去不知道什麼事。」、「(
到春欣藥局店裡發生什麼事?)剛開始只有我跟江永嵩二 個人在,然後後來黃榮欽跟張嘉涓都有來,先後,沒有同 時間到,不曉得是張嘉涓還是黃榮欽先進來。我跟黃榮欽 平常只有打招呼而已,沒有交情。剛開始只有談說我們支 持綠色的這樣子,剛開始沒有講到支持誰,後來才有講到 黃俊哲。後來我說要先離開,後來黃榮欽有拿錢出來,一 開始他拿出來我們嚇一跳,因為我跟江永嵩不知道什麼事 ,因為我跟江永嵩從來沒有跟人家買票,江永嵩有用台語 說『不要這樣』,然後後來我跟江永嵩都有拿到10萬,這 錢是黃榮欽交給我們。」、「(黃榮欽交給你10萬元,也 交給江永嵩10萬元,你有看到嗎?)有。」、「(10萬元 是怎麼包裝法?)沒有包裝,用橡皮筋綁著而已。我的跟 江永嵩的都一樣。」、「(你看到這10萬元,當時你怎麼 處理?)因為那時候江永嵩有一直說『不要這樣』,我們 是要拒絕,因為會怕,當時店外來來去去的人也很多,也 是會擔心。我把錢放進口袋。」、「(你為什麼會害怕來 來往往的人看到這10萬元?)因為我們跟他不是很熟,他 幹嘛拿錢給我們用。」、「(你有問黃榮欽這個錢交給你 是要做什麼用嗎?)那時候沒有問。」、「(雖然你沒有 問黃榮欽為什麼要拿這10萬元給你,但是你知道這10萬元